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农村土地流转的是经营权,而非使用权或承包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与核心概念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2. 核心概念: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权利;经营权则是在承包权基础上,通过流转等方式获得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的权利。
2)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区别
1. 土地承包权:
▷权利主体:特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 稳定性与长期性:基于成员身份获得,受法律保护,不能轻易流转。
2. 土地经营权:
▷ 权利主体多元化:不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其他按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 可分离性与流动性:承包人可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承包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义
1. 保障承包农户权益: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可获得流转收益,确保其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2.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允许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有助于形成更多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虽可进行转让,但其所有权却不可进行转让,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合法流转。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 农民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让、转让或出租,而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 然而,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而言,若由于破产、兼并等特定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则不受此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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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转让只能是使用权吗为什么,农村土地转让效力
内容投稿:阮佳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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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