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是否可以参与二轮土地延包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下是详细解答:
1)已享受拆迁安置待遇不影响二轮土地延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且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即使农户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只要其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则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权继续承包土地。
2)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规定
1.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这表明,二轮土地承包是原土地承包的延续,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2. 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应提倡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参与二轮土地延包的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已享受拆迁安置待遇的农户,若其仍保留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且原土地承包期限未满或已到期但按照原承包办法续签,那么该农户完全有权参与二轮土地延包。这不仅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也是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重要体现。
已享受拆迁安置待遇的农户,只要其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参与二轮土地延包,享受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农民的重要权益,它关系着农民的生计和未来。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有时候农民的承包地会面临拆迁。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农民自然会关心该怎么获得合理补偿。
毕竟,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失去土地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生活。
那么,拆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该如何补偿呢?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
一、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拆迁补偿范围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
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比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补偿费可能会相对高一些。
农民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的相关公告或者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
✎金某某某、金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金某某上诉请求:
1、上诉人金某某与原审原告金邦平、金邦菊、金某某、被上诉人金某某、第三人廖某某、赵某某享有土地补偿款,金某某享有份额为二万三千八百一十元六角九分(23810.69元);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顺延承包共有人口,因参加工作纳入财政供养的人员”的规定,结合户籍信息,被上诉人金邦平、金帮菊、金某某、金某某、赵某某、廖某某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顺延承包时,其户口均以迁出,应当认定为挂靠户,不列入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金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金邦平、金帮菊、金某某、金某某共同负担2606元,由金某某承担36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保全费1,076元,共计4,042元,由金邦平、金帮菊、金某某、金某某共同负担3550元,被告金某某负担492元。
✎宋某某、李某某与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宋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2004年5月25日宋某某、李某某与光石村八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有效,光石村八组向宋某某、李某某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300万元。
根据上述分配方案的规定,宋某某、李某某在1995年已取得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八组的户口并取得该组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宋某某、李某某每个人应得到100%的补偿款,每个人的征收补偿款为150万元,两人共计300万元。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宋某某、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宋某某、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宋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柏某某等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舜皇社区居委会磨头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胡某某、柏某某、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方的被继承人柏某某应分得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1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柏某某出生即户籍登记在被告组,于1994年取得土地承包权,一直在该组生产、生活,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最终生活保障依赖于被告组的集体土地,履行了村组集体劳动和村民义务,因此成为该村组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分配权。
原告胡某某、柏某某、龙某某依法继承柏某某2014年在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舜皇社区居委会磨头组应分得的土地征收款,具体金额以2420.84808万元总土地征收款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人数为准,由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舜皇社区居委会磨头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舜皇社区居委会磨头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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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土地可以承包么吗,拆迁的土地
内容投稿:许清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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