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土地解冻时间并非固定,而是取决于冻结原因及后续处理流程。具体分析如下:
1)明确冻结原因
1. 法律纠纷:如债务纠纷、产权争议等,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后,方可申请解冻。
2. 政策调整:政府因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暂时冻结土地,需关注政策公告,明确冻结期限及条件。
3. 行政措施:如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等,需纠正违规行为并接受处罚后,方可申请解冻。
2)针对不同原因的解冻流程
1. 法律纠纷导致的冻结
▷ 解决纠纷: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争议。
▷ 申请解封:纠纷解决后,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交解封申请,提供判决书、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2. 政策调整导致的冻结
▷ 了解政策:关注政府公告,明确冻结期限及后续要求。
▷ 配合调整:按政策要求调整土地使用计划,如等待规划调整完成。
▷ 申请解冻:符合政策要求后,向相关部门提交解冻申请。
3. 行政措施导致的冻结
▷ 纠正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拆除违建、整改违规用地行为。
▷ 接受处罚:按要求缴纳罚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 申请恢复:向自然资源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恢复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3)通用解冻流程
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纠纷解决证明、政策符合性文件等。
2. 提交申请:将材料提交至冻结决定机关,如法院、自然资源局。
3. 审核处理:机关审核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解冻,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5. 后续手续:解冻后办理土地过户、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查封了就不能再建设了。在土地被查封后,若被执行人能够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查封措施将被解除,法院查封是法院剥夺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行为。执行标的物所有权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法院查封开发商土地的后果是开发商涉诉,相关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将影响业主们登记不动产的正当权利。对于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开发商能否继续开发建设,法院内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1、查封土地使用权只是禁止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新的权利负担
而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于其上建造房屋,能够使该土地增加价值,因此不被禁止。2、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应禁止开发商继续施工建设。因为开发商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查封措施将被解除。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只是一种控制性措施,其禁止在被查封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权利负担、进行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则规定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限制。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当法院没有对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使用上的限制时,继续开发建设合乎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时,认定土地及房屋权属遵循以下规则:
对于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和颁发的证书为准。土地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若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查封时认定的土地权利人。
未进行登记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益的,有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证明的,也可认定权益归属。
对于房屋,已登记的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属。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具有较高公信力。
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基于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已经占有使用房屋的,根据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合法建造证据等材料来认定。
若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形,交付占有房屋但未办理登记的,结合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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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如何解封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
内容投稿:穆岚岚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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