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土地确权后,若他人坟墓位于自家责任田内,确实可能对土地的流转和耕种造成不便。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1)法律依据与权利界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这意味着,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您有权要求土地处于适合耕种的状态。
2.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土地确权后,您已依法取得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人坟墓的存在不应影响您的这一权利。
2)解决方案
1. 协商解决:首先,建议与坟墓主人或其家属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可以提议将坟墓迁移至其他合适地点,或者就土地使用的补偿方式达成一致。
2.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您可以依法向当地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请求政府介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处理此类纠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诉讼途径:在必要时,您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坟墓主人或其家属将坟墓迁移,并赔偿因坟墓存在给您造成的经济损失。
3)注意事项
1.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升级。
2. 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土地确权证书、与坟墓主人或其家属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3. 若涉及法律诉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土地确权后他人坟墓在自家责任田内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法律途径或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在处理过程中,应依法行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分析:
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问题:
土地流转给个人可不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依法流转给个人的,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罗某某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某某,王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罗某某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六被告排除妨害将擅自建在原告承包地内的坟墓迁离原告承包土地范围,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2.若六被告不迁坟,要求六被告补偿原告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0年12月6日,被告王某某的妻子彭某某去世后,未经原告的同意,被告将彭某某的坟墓擅自建在原告的承包土地范围内,当时原告夫妇进行了极力阻止,镇、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进行了协调处理,当时被告当众承诺向原告给付部分土地占用补偿金,事后却拒不履行,且经镇、村及派出所事后多次调解无果。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占用损失8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柴某某、曹某某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占地导致无法耕种的损失3827元(2020年度农、林、牧、渔平均收入45934元÷12月=3827元);3、判令二被告在村内醒目位置向原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耕地原状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限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介休市××镇××村由原告承包的耕地(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号为:(介)集农用(1996)字第06060334号)中的被告邢某某爷爷奶奶及父亲的坟墓迁出该地,并恢复该地的可耕种状态,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杨某某、蒋某某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坟地0.5亩(位于罗家峪布某某的)土地赔偿金3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初包产到户划分地的时候,只因为我们杨家户内(杨德德、杨社娃、杨某某、杨某某)祖坟都在这块地里,所以我母亲要求把这块地划分给我们作为我们家的坟地了,现老坟距今有200多年了,但时至今日,原本属于全家人的坟地让被告一人所占有,经过多次协商无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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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到人家怎么办手续呢,土地流转出去还能要回吗
内容投稿:卞安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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