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永久转让,买方有权要求退款,但需视合同效力及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若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永久转让”,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若合同无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2)买方要求退款的具体情形
1. 合同无效情形:若土地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永久转让土地)而无效,买方有权要求退款。
2. 卖方违约情形:若合同有效,但卖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未交付土地、土地存在权利瑕疵等),买方也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款、赔偿损失等。
3)买方维权的途径与建议
1. 协商:买方应首先与卖方协商,尝试通过友好方式解决退款问题。
2. 诉讼或仲裁:若协商无果,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卖方违约,并请求退还款项及赔偿损失。
3. 保留证据:在整个过程中,买方应妥善保存与土地转让相关的所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律分析:
合同里一般都有关于违约金和违约责任,如果你的合同没到期,你提前走了,将视为你违约。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土地转让之后再想反悔要回来可就挺难。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转让得依法去办理登记之类的程序,只有经过登记了,那转让行为才会生效。
要是已经把合法的转让手续都给弄完,受让方顺顺利利地拿到了土地的权利,这时候转让方要是反悔,那通常是没啥用的,是无效的。
不过,如果在转让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欺诈,或者是胁迫这类违法的情形,那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利去请求撤销转让合同,也就可以要求把土地要回来。但这里面有个关键,得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存在违法的情形。
总而言之,土地转让之后想反悔再要回来,到底能不能行,就取决于转让行为是不是合法合规的,还有是不是存在可以撤销的那些事由。具体到底咋回事儿,那可得依据实际的法律事实以及手里的证据来好好判断一下,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说想反悔就能反悔的。
✎白某某、郑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白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土地永久性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地款40000元及利息43296元,本利共计83296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协议达成后原告口头告知被告购买此地是为了建房,该土地在街道上种植是不可能的,被告应道,让原告不要有任何顾虑,被告会按照协议一一办理的,于是原告于2018年9月份向被告提出准备建房,可没想到被告在已签字合同的前提下却出尔反尔,阻挡原告维修,当时因原、被告属妻哥妹夫的关系,为了不与亲属发生变异,只好找原、被告的亲属及朋友进行调解,但没想到被告出尔反尔的意志已定,绝对不让被告建修,出于无奈,只要将此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由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白某某返还购地款40000元,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所签订的《土地永久性转让协议》无效。
✎叶飞、甘振兵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1.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土地的剩余款项65435元;
2.本案剩余诉讼费用725元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就土地股份转让一事达成地皮转让合同,涉及款项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因两被告无土地证等相关证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由双方协商后约定该合同无效,两被告根据协商结果愿意将全部款项退还给原告。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管某某、宁某某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管某某与宁某某安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地基转让协议》;
判令宁某某安向管某某退还购地款50000元。
2016年9月20日,管某某与宁某某安在融水县××乡××街签订《地基转让协议》,约定由管某某向宁某某安购买其位于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屯桥头旁的一块地基,面积约50平方米,宁某某安保证该地基没有任何权属争议。
被告宁某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某某一次性返还购地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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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土地转让协议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投稿:蒋浩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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