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等方式。这些方式均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流转。
1)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的开发。
2)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情况,如临时建筑、活动等。
3)土地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国有企业改制或重组。
4)授权经营
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特定企业或行业的发展。
5)保留划拨
对于某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会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即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这些土地通常不能随意转让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在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任何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政府处理等方式解决,以避免纠纷和冲突。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1、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土地出让、土地租凭、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
2、照现行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一并收回地上建筑物,但应给予原所有权人适当补偿。
3、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纠纷处理的方法是很明确的,总结一下为: (一)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三)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溪县人民政府、福建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安溪县政府因提高安溪县整体商业配套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公共利益需要,向长翔公司提前收回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例外,属于土地收储中的收购模式,只能采用作价即货币补偿的方式,而案涉《置换协议》约定以土地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违反经营性用地提前收回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861元,由安溪县人民政府负担。
✎李某某、乐昌市瑜丰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瑜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起诉;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瑜丰公司负担;
3.由过错方(瑜丰公司或一审法院)赔偿李某某因二诉讼产生的直接损失(含聘请律师、文件复印、交通费)10000元以及耗时8个月诉讼官司对李某某产生的精神损失及应付李某某的工资合计40000元,共计5万元。
4.李某某为该地块房屋共有人,请求法院要求瑜丰公司恢复已拆除的建筑物,对源天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因李某某为房屋权利共有人之一,住房补贴是李某某隐性福利,源天公司未获得补偿,李某某因失去资金来源而随之消失的损失。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为李某某办理已分拆红线图之外部分,涉案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回归国有条件的27栋房屋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过户在李某某名下,以清晰权属的法律关系,避免再起纠纷。
再看出让合同,由于土地权利不清晰,土地权利出让人(乐昌市国土资源局),未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源天公司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未给予16867094元土地补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仅凭一份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就与土地实际受让人瑜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李某某认为应视为合同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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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处置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处置方式有哪些
内容投稿:章芷
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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