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期限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流转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表示,土地流转的方式和期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土地流转期限的设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如果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五年,那么从流转合同生效的那一刻起,土地经营权即被视为设立。
2.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强调了土地流转的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交易安全。
3)土地流转的最长期限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土地流转的最长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土地流转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为了防止土地流转期限过长,影响农民的土地权益。
总的来说,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期限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权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农村土地制度稳定的考虑。
法律主观: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刘某某与杨某某、娄某某某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杨某某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义务;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实际出资人是刘某某,2019年9月,杨某某给原告出据“土地流转承包收款条”和“协议书”各一份,足以证明二被告已经将涉案地块“流转”给原告经营。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某某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被告杨某某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其名下的位于开原市××街道××村案涉2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刘某某经营管理至双方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届满。
✎金某某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土地流转费36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13年政府要求种植树木,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原告将承包土地流转给被告,每亩地每年流转费1050元,后每年增加50元。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某某二○二二年度的土地流转金3600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792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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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没有年限怎么办理,土地流转没有写日期合法吗
内容投稿:尤和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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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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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