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拆迁补偿款且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
1. 诈骗罪的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即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的考虑
▷ 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拆迁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论。
3. 数额的认定与量刑
▷ 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数额,是认定诈骗罪或贪污罪的重要依据。数额的大小,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骗取,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套取拆迁补偿款涉嫌诈骗罪,应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追回赃款赃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补偿款诈骗案件的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拆迁补偿款诈骗,会根据诈骗金额等情节判断。一般来说,若诈骗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较大标准(如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如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略有差异,最终量刑由法院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
✎刘某某某虎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诈骗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某虎为获得拆迁补偿款,在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个人私自建房的情况下,违章建房,并申报拆迁,骗取政府巨额补偿款和返迁房,价值人民币1784607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某虎违法所得人民币17846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向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宜都拓新房屋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向某某通过时任县新城管委会征地拆迁部实物调查组工作人员卞某某得知张某某(已于2011年病故)位于本县的房屋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政策,为牟利,向某某私下以拆迁公司名义给张某某之妻杨某某1支付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万元,并编造李某某1于2009年购买张清平房屋的虚假协议,给时任新城管委会征地拆迁部实物调查组工作人员的卞某某、王某某、赖某每人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请上述人员帮忙编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实物调查资料上报新城管委会。
被告人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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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诈骗怎么判刑,拆迁中的诈骗行为
内容投稿:毕琴晓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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