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超生人员能否享受拆迁安置,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已依法登记户口并成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基础与民事权利能力
1. 法律地位:超生人员作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律上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超生人员在拆迁安置方面也应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待遇。
2)户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超生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一旦完成户口登记,他们即成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
2. 成员资格与权益:若超生人员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有权享有该组织提供的各项权益,包括拆迁安置。这一原则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即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补偿利益分配权。
3)拆迁政策与法律保障
1. 拆迁政策:拆迁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拆迁政策会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户口情况来确定安置对象。
2. 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征地补偿原则,要求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超生人员,只要他们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随着生育政策的全部放开,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但是现在社会上大多数的
80、90后都是计划生育时期出生的,而在严格的计划生育制度下,超生子女是否拥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问题成了拆迁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征收方打着“超生违反政策”的旗号认定超生子女无权获得补偿,这让很多被拆迁人寒了心,仅因为自己出生在计划生育时,就要被剥夺获得补偿的权利吗?法律明明规定了人人平等怎么就变了呢?晏清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当事人中,自然也有为此愤懑不平的当事人,那么超生子女究竟有没有权利获得补偿呢?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从《宪法》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中也规定了: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由此可见人只要一出生,就拥有了作为人的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虽然可能涉及超生等政策性问题,但是即便是超生也不会而丧失公民权利,超生子女的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依旧受到我们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农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利益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要考虑被征收农民的现实情况,保障其生活水平的,而超生子女明显也是其中成员。
而被征收农民身份的认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因素:
1、拥有本村户籍
2、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宅基地
3、在本村长期居住。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就理应得到分配,而不论是否为超生。如果征收方以自己制定的《补偿条例》、《补偿方案》一意孤行的将超生子女排除在安置补偿方案外,那么各位被拆迁人要及时联系律师维权!获得自己的合理补偿。
父母超生后会被处罚,超生的子女与其他子女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农村经济集体成员资格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所以超生子女也有征地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超生户口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吗,民法典关于超生人员能享受拆迁安置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超生户口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吗农村,超生户口新政策
内容投稿:魏然琬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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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