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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的剩余土地,一般来说,会归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这是基于土地权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避免浪费资源和不必要的纠纷。
1)征地剩余土地的处理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和实践,征地剩余土地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剩余土地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的土地超出了实际需要的范围,那么多占的土地应当退回,并恢复原状。
2. 如果再次进行征收,对于之前已经征收过但未使用的剩余土地,一般不会再次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2)关于重新分配土地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目前实行的是30年的承包期。在这个期限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土地),否则一般不会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1.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且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 承包期满后,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因此不可能对所有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但可以根据村内户口迁出、新增户口、人口死亡等原因,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对每家承包的地做适当的调整。
征地后的剩余土地一般归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一般不会进行重新分配。
法律分析:
不会,国家就指出不得大范围调整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随着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并不会将农村土地统一收回重新分配,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基本结束,如果对农村土地进行大范围调整或者将农村土地统一收回重新分配,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还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农村土地再次进行确权登记
最后现阶段已经有大量的农村居民选择进城落户,而国家也明确指出要保护这部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如果将土地统一收回重新分配,哪么必然会影响到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去失去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两个组织均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因而有权对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管理。
✎龙某某、刘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刘某某、龙某某、龙泽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刘某某、龙某某、龙泽藩有权分得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分配的温氏集团项目所得的征地补偿款12,000元(4,000元/人):
2、依法判决原告刘某某、龙某某、尤泽藩有权分得被告于2020年10月7日分配温氏集团征地所得的征地补偿款9,000元(3,000元/人):
3、依法判决四原告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承包经营荒山面积(每人约1.8米);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4月,东安县政府征收被告文星村l组部分土地修建“135工程”,被告方获得征地补偿费540余万元,按人头分应分23,000元一人,可被告方拒绝分配给四原告,原告因此向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该次征地补偿款,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湘11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原告龙某某、龙某某、龙泽藩应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龙某某、龙某某、龙泽藩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135工程”土地征收补偿费,原告刘某某当时户口仍在广西东兰县花香乡永安村大一屯组,在那里承包了土地,故其诉请被驳回。
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文星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龙某某、龙泽藩补发2018年和2020年温氏集团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4,000元,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龙某某、刘某某负担87.5元,由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文星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75元。
✎李某某甜、李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征收土地补偿款共240541,82元(按征地总亩数及总补偿费用的五点五分之一计算);
2、判令两被告为原告预留安置地0.124亩(按征收水田10.124亩的十分之一计算);
3、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青苗补助费12880元(以征收水田的亩数10.124亩为基数,按每亩7000元计算,原告应分得其中的五点五分之一);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年兴安县人民政府立项征收乙甲村土地,公布丈量田地征收亩数时,户主即被告李某某名下实际人口是五个半人(即李某某及其配偶2人,李某某1人,李某某1人,李某某小女1人,李某某母亲半人,李某某大哥分得母亲另外一半田地)的田地全部在征收范围之内,并己全部公示落实到位,其中水田10.124亩,旱地5.542亩,果园地5.758亩,林地4.347亩,共计25.771亩,按照现行补偿标准51336元每亩计算,征收补偿款共计1322980.056元,原告应分得其中的五点五分之一即240541.82元。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某某被征用的田、地等土地补偿款235426.9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期限给付,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某某、王某某1等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新田村唐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三原告具有新田村唐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判决被告支付三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195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被告的分配方案,集体经济收益人、田各占50%。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新田村唐家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12019年的土地征收补偿费47500元及其他集体经济收入1450元,共计48950元(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方的实际分配金额以总土地征收款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新田村唐家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2019年的土地征收补偿费47500元及其他集体经济收入1450元,共计48950元(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方的实际分配金额以总土地征收款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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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征地了还可以重新分地吗,拆迁后土地怎么办
内容投稿:唐小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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