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拆迁协议签字后,并非绝对不可更改,但在特定条件下方可依法变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
▷ 拆迁协议一旦双方签字确认,即具备法律效力,成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凭证。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可更改拆迁协议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
▷ 若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均同意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条款和内容。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存在法定可变更情形:
▷重大误解:如一方对协议重要内容存在误解,且该误解对协议履行有重大影响,受影响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协议。
▷ 显失公平:若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如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导致一方合法权益受损,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
▷ 欺诈、胁迫: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3. 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 当与拆迁相关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且这些变化导致协议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利时,双方可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3)难以更改拆迁协议的情形
▷ 协议已履行完毕:若拆迁协议已完全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实现,此时再要求变更协议将极为困难。
▷ 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且对方不同意:在不存在法定可变更情形的情况下,若一方单方面要求变更协议而另一方不同意,则协议难以变更。
法律分析:
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一般不能随意反悔。除非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的规定享有撤销权。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
如果经对方同意,并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改。
当然,如果所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或者是被胁迫签订的,或者是被拆迁人认识错误而签订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依法解除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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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的协议可以修改吗有效吗,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转让
内容投稿:董辰杰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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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