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外地人买了房遇到拆迁的赔偿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方式及内容如下:
1)赔偿内容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也应得到补偿。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若被征收房屋用于商业活动,且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数额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2)特别说明
▷ 对于外地人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况,若该房屋位于宅基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地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只要外地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遇到拆迁时,他们仍然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但通常不能取得土地补偿款。
▷ 无论是城市房屋还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维权途径
▷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如果拆迁部门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维权,包括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外地人买了房遇到拆迁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赔偿。赔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适用)。同时,被征收人应关注评估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必要时采取维权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民法典只规定征收房屋要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但怎样补偿没有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铺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搬迁房屋需要支付的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费等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
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
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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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怎样合理赔偿呢,拆迁怎么赔钱的
内容投稿:孙佳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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