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老屋拆了,原有的宅基地可以重新确权。
1)确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老屋已拆除,且符合“一户一宅”及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对原有的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
2)确权流程
1. 申请人需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 因是在原有老宅基地上拆旧建新,所以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且建房申请需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 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 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3)注意事项
1. 在申请重新确权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避免弄虚作假。
2.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确保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3. 在拆旧建新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老屋拆除后,原有的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重新确权的。在确权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
第三、当地的国土部]根据农民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第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第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村宅基地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造宅及附属设施所配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归属村集体。
2.拆迁时,房屋等建筑所有权虽可能转移,然宅基地集体属性依旧。农民能获拆迁补偿,涵盖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方面,可享相应权益与补偿。
3.综上,拆迁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未变,仍归村集体,农民于此享有特定权益与补偿,此乃法律规定之体现。✎庄某某、庄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庄某某将(09-18-028)宅基归还给原告原建筑面积,确权到原告名下;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将(09-18-034)宅基4间南屋拆除、确权到原告名下;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号(09-18-028)号基地上的原有建筑面积为46平方房屋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庄某某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83.47平方米并恢复原状。
2、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码为(09-18-034)号宅基地上的现有建筑面积86.4平方米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06.8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庄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在泰安长住,二被告在原告及父亲不在家居住的情况下,也没有通知原告及其父亲知道,将原告父亲两处宅基上的房屋拆除,做了重建,现在政府要求确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不成。
原告庄某某对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09-18-034)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建筑面积86.4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25元,被告庄某某付负担25元。
✎胡某某与胡孟某某、陈某某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拆掉的原告房屋门口台阶恢复原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原告一家居住案涉房屋使用台阶生活己有37年,2002年,原告全户14人对案涉房屋土地地块经过重新确权后办理了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户主为被告三胡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一家对案涉房屋土地地块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此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以便生活使用。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某地、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林某某地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对林某某地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承担。
综上,本案属于宅基地纠纷(宅基地置换),而一审判决未适用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未考虑宅基地的使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林某某出嫁户口迁出后明显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林某某、林某某都已分户独立,不再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错误引用《继承法》规定作出极为错误的判决。
变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为:
确认《荔集建(2002)字第17024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荔集建(2002)字第17024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共有大厅西边墙中线以西的房屋属于林某某地所有,该中线以东的宅基地由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共同使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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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农村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
内容投稿:陶熙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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