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对于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时如何赔偿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解答:
1)赔偿原则与依据
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拥有农村房屋的情形,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房屋补偿,但可能无法获得安置补助费。这一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对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不具备本村村民的身份,因此可能无法享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2)具体补偿方式
1. 房屋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拥有房屋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获得补偿。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在拆迁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获得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3)特殊情况的补偿
对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本村房屋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这意味着法律并没有禁止村民出售房屋。因此,如果外村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本村的房屋,并在拆迁时面临补偿问题,其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但不能取得土地补偿款。
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时的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方式包括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而对于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本村房屋的外村人,还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具备本村村民的身份,可能无法享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房产动迁外村人一般拿不到补偿款,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外地居民买农村住房,如果该外地人没有获得本地户口和相应的村民资格,那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很有可能拿不到拆迁补偿。但是对于购买房屋以后,买方装修装饰的这部分补偿款,购买人应该是能够得到的。外村人购买的农村房屋,难以办理产权过户,在拆迁时应对原有产权人或房主给予补偿。外村人购买本村的宅基地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宅基地的住房不能向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7、对于征地补偿存在纠纷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非本村村民拆迁有补偿吗
非本村村民拆迁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判断。
若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依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拆迁时房屋价值补偿应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获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
若仅租赁本村房屋,一般无法获得房屋价值补偿,但可能得到因搬迁产生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于经营)。 若未合法取得房屋权益,只是占用集体土地搭建房屋且无合法审批手续,可能难以获得拆迁补偿。 总之,非本村村民能否获拆迁补偿关键看对房屋或土地是否有合法权益。✎许某某、叶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5400元(每人42700元*2人=85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二原告认为:
原告许某某自出生之日就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虽因婚姻关系户口短暂迁出被告处,但并未在其他村享受过征地补偿等相关待遇。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54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池某某、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与被告村民苏某某结婚,于2015年2月27日将户籍由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迁入被告处,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池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刘某某、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与被告村民苏某某结婚,于2015年3月11日将户籍由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迁入被告处,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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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不是本村村民怎么补偿呢,农村拆迁不是本村户口能享受安置吗
内容投稿:乐芮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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