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卫星拍到违建拆除后,通常没有赔偿款,但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无补偿的常规情形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 违建定义:违建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其存在本身违反城乡规划,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拆除时通常无补偿。
2)可能获得补偿的特殊情形
1. 程序违法导致补偿:若行政机关在认定和拆除违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调查、认定、告知或听证,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若确认程序违法,当事人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获得部分补偿,如材料残值补偿。
2. 历史遗留问题补助:因历史原因(如早期规划审批制度不完善)形成的无产权证明但长期合法居住的房屋,拆除时可能根据地方政策获得适当补助,以考虑居民实际居住情况和历史因素。
3. 政策激励措施:为鼓励居民自行拆除违建或配合拆迁,政府可能提供奖励或补助。此类补偿并非基于违建合法性,而是政策激励手段。
3)补偿的例外与限制
1. 可改正的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若违建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如补办手续、调整设计),行政机关应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而非直接拆除。若直接拆除,当事人有权争取合理补偿。
2. 拆除成本与公共利益平衡:若拆除违建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成本过高,行政机关可能采取替代措施(如没收违法收入、罚款),而非直接拆除。此时,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获得部分补偿。
违建强拆房屋是否有赔偿,视情况而定:
1、违建房屋被强拆了,如果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要求赔偿
2、如果存在程序违法或者其它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违建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违建拆除不给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违章建筑强拆法律程序(1)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
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
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6)强制执行阶段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于善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于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违法违章建筑(玻璃阳光房),排除妨碍,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
2、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入住期间还需要缴纳的2020年1月16日-2021年7月I5日物业费13549.5元和2021年取暖费3900.89元,合计17450.39元。
物业费最终以实际入住日期为准;
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16日,原告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收房,发现所购房屋的预留空调台被非法拆除、房屋北阳台下水已被破坏,破坏原因系被告(楼下三楼业主)非法搭建违建阳光房过程中拆砸所致,直接后果就是原告所购房屋的外墙体、墙内保温层、防水层等被严重损坏、北面阳台排水管被非法拆除、北面房屋空调露台被非法拆除。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善某某物业费和采暖费损失17450.39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236元,由原告于善某某承担2000元。
✎高某某与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高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天竺房地产公司承担。
且即使被认定是违法建筑,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
首先应由政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且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高某某负担381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高某某负担762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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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除违建给补偿吗合法吗,拆除违建房有补偿吗
内容投稿:苏中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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