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承包的国有土地林地被征收占用时,承包方通常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1)补偿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项目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指出,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补偿的具体内容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弥补因土地被征收而给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损失。
2. 安置补助费: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如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3.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于弥补其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
承包方应关注林地征收等相关动态,及时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补偿事宜,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对补偿标准或方式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来维护权益。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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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1、承包的责任地被征收一般没有赔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杨某某某、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镇兴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杨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兴建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230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兴建村委会负担。
最终在2009年4月25日,杨某某某与兴建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片的部分土地,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39年4月止,并约定了因国家建设及开发地下埋藏物需征占林地时,杨某某某要依法服从国家需要,并依法获得补偿等其他相关条款,并一次性交付了承包费。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杨某某某负担,驳回杨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殷某某、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镇兴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殷某某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兴建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120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兴建村委会负担。
最终在2009年4月25日,殷某某本与兴建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片的部分土地,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39年4月止,并约定了因国家建设及开发地下埋藏物需征占林地时,殷某某本要依法服从国家需要,并依法获得补偿等其他相关条款,并一次性交付了承包费。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殷某某本负担,驳回殷某某本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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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期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怎么算,承包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投稿:冯妍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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