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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部分撂荒,并不会直接导致所有土地被收回。具体分析如下:
1.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部分土地撂荒,发包方也不能随意收回所有承包地。
2. 特殊情况下的收回:
▷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若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且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而非承包权本身。
▷ 基本农田的特殊规定:对于基本农田,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基本农田,且需满足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条件。
3. 其他注意事项:即使部分土地因特殊情况被收回,也不意味着所有土地都会被收回。收回的土地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且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土地吗1、村集体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内土地属于农民自己所有,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宅基地国家有权收回吗国家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并不是随意收回,比如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或者搬迁到其他地方而不用土地的土地,村委会会向人民政府批准,然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就不能收回,除非在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往城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时,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去世了,那国家就有权收回。
是否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土地,需分情况判断。
对于承包经营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承包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是为了避免土地资源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
而对于宅基地等其他类型土地,一般不能单纯以撂荒为由收回。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有其特殊属性,村集体收回通常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等。
若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收回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撂荒情形下的收回条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按约定收回。
✎莫某某、陈某某与廉江市横山镇六格村民委员会车头村民小组、莫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莫某某、陈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前收回原告承包的16块合计共3.3亩(包括自留地0.55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并责令被告确认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给原告(标的额为1042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1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莫某某一家是以家庭成员5人承包到实行发包的村集体土地23块3.3亩土地(不包括0.55亩的自留地),后因原告的母亲张某某于1983年去世,因此,1990年进行承包土地调整后改为承包16块共3.3亩土地(包括3块0.55亩的自留地)1995年起原告莫某某个人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廉江市横山镇政府农机站工作,子女莫文继、莫某某、莫某某等也外出打工全家只剩下原告陈某某在家务农,无法耕种家庭承包的13块共2.75亩的土地,后经与第三人莫某某协商,原告同意将上述13块共2.75亩某某地交由第三人莫某某为耕种,并口头约定由第三人莫某某承担承包耕地公粮的缴交义务和享受收益,剩下的0.55亩自留地仍然下自己耕种。
驳回原告莫某某、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6元,由原告莫某某、陈某某负担。
✎周某某、肖某某与湖南省隆回县周某某镇周某某居委会12组、周某某、周某某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隆回县周某某镇居委会12组(发包方)组长周某某暗中收回原告夫妇承包的责任田0.89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34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55亩,返还给原告夫妇一户承包经营;
2、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对原告夫妇12年造成的损失费7344元;
3、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对原告夫妇12年造成的损失费1188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据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原告夫妇一户三口承包责任田实际面积2.04亩,2009年县政府颁证,承包人口少了1人,承包经营面积1.1亩,比原发包实际面积少0.89亩(痉伤田0.4亩,实际0.45亩)是被告发包方组长周某某暗中收回原告夫妇一户三口承包田0.89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34亩承包经营,并上报颁证。
驳回原告周某某、肖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肖某某承担。
✎黄岛区珠海街道大荒股份经济合作社、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大荒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腾空占用原告的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4年前后,被告未经任何合法手续,私自占用原告村集体西河东至河阡、西至杏家庄边界、南至小某某边界、北至祝家庄大口井的11.31亩土地。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涉案土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西河,东到河阡、西至杏家庄边界、南至小某某村边界、北至祝家庄大口井)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黄岛区珠海街道大荒股份经济合作社,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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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撂荒发包方可以收回吗合法吗,2020年土地撂荒的处理
内容投稿:史佳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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