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耕地合同效力怎样认定,最高院判例 就同一土地 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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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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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租赁耕地合同效力怎样认定,最高院判例 就同一土地 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一、最高院判例 就同一土地 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院判例显示,就同一土地,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禁止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也禁止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行为。

2.合同效力判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上述土地管理法规,将被认定为无效。

▷ 最高法典型案例中,以农业设施为名签订租赁合同,实际用于非农建设的,合同同样被认定为无效。

3.司法实践要点

▷ 在司法实践中,出租方需证明土地性质为耕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承租方若主张已获批准,则需提供合法审批文件。

▷ 合同无效后,双方需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通常出租方因违法出租承担主要责任,承租方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耕地是否可以签订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耕地属于农村土地,可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耕地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大家都知道,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在农村或者一些从事农业相关业务的场景中,耕地租赁很常见。

但是有时候签了耕地租赁合同,却不清楚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比如有人租了块耕地准备种庄稼,签了合同付了钱,结果后来发现合同可能有问题,这就麻烦了。

那么,该怎么判断耕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三、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判断合同有效性,首先得看合同主体。

出租方得是耕地的合法权利人,比如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承租方也得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和资质。

举个例子,老张把自己承包的耕地租给老李,老张得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证明他有权出租这块地。

老李如果打算租地种蔬菜,他得有基本的农业种植知识和能力。

要是老张没有合法的土地权益,或者老李根本不懂农业生产,那这合同的有效性就可能存疑。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新提、额敏县也木某某牧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上诉人新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于2021年7月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而且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没有进行恶意串通……,原审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完全背离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底线,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明显恶意串通事实,但原审法院仍然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新提负担。

梁某某、梁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2、判令梁某某将该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占有的土地(价值约10万元);

3、判令梁某某支付按同期土地租赁市场行情计算拖欠原告2016年至2021年土地占有期间的损失24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返还占有土地之日止的占地损失;

4、本案诉讼费用由梁某某承担。

直至2016年,永年区发生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将被告违法建筑冲毁,梁某某多次向梁某某提出解除协议,但梁某某拒不返还占有的土地,并拖欠租金至今。

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某某20**年至2021年的占地补偿费(租金)7200元,及自2022年起至被告梁某某腾清土地止按每年1200元计算占地补偿费,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马某某与王某某、泌阳县太青新型材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耕地11.8亩;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马某某增加一项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在六个月内对土地进行平整,恢复至可以耕种状态。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年月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使用原告耕地11.8亩制坯取土,用于烧砖,使用期限20年。

被告王某某、泌阳县太青新型材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耕地10.5亩(位于泌阳县盘古乡大岗村委增庄北岗,南至邢加稳、禹朝彦,北至集体机动地,西至禹某某,东至大路),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耕地合同效力怎样认定,最高院判例 就同一土地 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租赁耕地合同效力怎样认定的,耕种地租赁合同

内容投稿:彭杰南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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