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草原20亩以上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与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条款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样适用于非法占用并毁坏草原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第二条:
▷ 第一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2)毁坏草原20亩以上的法律后果
1.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草原二十亩以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从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面临刑事追诉。
2. 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该条款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为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首先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
其次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触犯刑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起着关键的保护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里,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比如非法开垦草原用于耕种、建设等,破坏了大片的草原。
就有一位牧民发现自己附近原本广袤的草原被人肆意破坏了二十多亩,草原上的植被被铲除,原本的生态平衡岌岌可危。
那么,破坏草原达到20亩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
一、破坏草原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
破坏草原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
《草原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非法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要进行相应处罚。
而当破坏草原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比如某地的一个企业,为了建设厂房,未经许可就破坏了30亩草原,他们的行为就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包万某某、包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包某某、包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赔偿包某某51万元损失,是李某某非法开垦包某某一垧草原强行耕种17年,每年每垧两万斤水稻计算,每斤一元五角钱计算,有草原合同为证。
事实与理由:
包某某、包某某系额如乡北围子村村民,起诉的2.65垧土地是2004年村民李某某非法开垦的草原,李某某因此受到前郭县牧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中明确:
1.李某某立即停止开垦草原,恢复草原植被。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包某某、包某某负担。
✎马玉某某、马某某顺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马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某顺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马某某顺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案涉沟渠在马某某耕地范围内,马某某与马某某顺不存在相邻关系,不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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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破坏草原20亩以上会怎样处罚呢,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金额
内容投稿:孙晓琬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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