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村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归属权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归属。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并不直接决定使用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意味着,即使土地使用已达20年且无争议,使用权的归属仍需依法确定,不能仅凭使用时间长短来判断。
2)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登记与保护
1.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
2. 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其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政府或相关法律程序来确定。即使土地已连续使用20年,若未进行合法登记,其使用权仍不属于使用者。
3)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特殊规定
1.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个人或单位需依法取得使用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期限通常为三十年,并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即使土地已连续耕种20年,其使用权的归属仍需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并不直接决定使用权的归属。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以依法登记为准,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经登记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讼来确定其归属。
法律分析:
其实,不管开垦了多少年,土地资源都是国家的,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荒山荒滩自然也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开垦出来的土地,所有权自然也是村集体的。不过,农民自己开垦出来的土地,自然就有使用权,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谁开垦,谁受益”,在当时种地需要缴纳费用的情况下,这些自己开垦的土地不必缴纳任何费用。
通常来说,农民在一个承包期内开垦的土地,本承包期内肯定归开荒人使用。但是,如果到了土地承包期,各地一般都会重新清查土地资源,你开垦的土地,就会被列到集体的账上,需要和原来的土地合在一起,重新进行发包。这时候,虽然是你开垦的,使用权也不再归你,而要按照政策统一发包,谁包到了,谁就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房某某、王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巴林左旗人民政府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第八居民区宗地编号2××7号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系原巴林左旗林某某建材总厂职工,2007年1月6日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厂位于西山(公路段坡后八居民区)原瓦料大坑及部分房身地。
原告房某某对巴林左旗人民政府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第八居民区宗地编号2××7号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068元,均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唐力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多占用原告土地20年(2000年至2020年)的赔偿金20万元;
2、判决被告排除妨害,归还多占用原告的0.5亩村集体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被告强占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严重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排除妨害,责令被告归还多占用原告的0.5亩集体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同时赔偿原告20年土地被占有的经济损失。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唐力村村民委员会多占用土地20年(2000年至2020年)的赔偿金175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唐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37.5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3762.50元。
✎金某某与赵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金某某与赵某某于2009年2月2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期限为20年(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超过20年部分的租赁期限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1日,原告与赵某某(已故)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耿马自治县耿孟公路3公理红砖厂旁边的3亩土地(实际5亩)出租给赵某某用于种猪扩繁场养殖。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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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使用超20年如何处理呢,村里土地使用20年
内容投稿:时雯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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