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宅基地被外村村民侵占且政府包庇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宅基地。具体分析如下:
1)明确权属与收集证据
1. 确认权属:首先,需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查阅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土地登记文件。若证书丢失或未办理,应尽快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或确权。
2. 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宅基地被占用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协商或诉讼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2)寻求行政途径解决
1. 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反映: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介入调解,协助解决纠纷。
2. 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途径维权
若行政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可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占用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宅基地,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在提起诉讼前,应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权属证明、占用证据、协商记录等,并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本村村民买本村的宅基地可以吗1、本村村民不可以买本村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不可以任意买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视以下情况决定: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被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倘若涉及宅基地争议问题,若为村民之间产生的纷争,则应视为民事纠纷范畴,可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协助调解。
如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若争议涉及行政行为,当事人亦可直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对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田某某、田留树等与王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田某某、田留树、田淑琴、田某某、田献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原告宅基地,长1.4丈×宽1丈(4.66米×3.33米);
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被告以村调整宅基为由,将原告家宅基地长1.4丈宽1丈宅基霸占,在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0日到2016年10月25日期间陆续轮流到原告家中非法闹事,干扰原告家中正常生活,同时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民事部分赔偿原告30000元,从协议生效后,被告不得干扰原告正常生活,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其它法律责任,其它民事问题由司法部门解决。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田留树、田淑琴、田某某、田献松承担,驳回原告田某某、田留树、田淑琴、田某某、田献松的诉讼请求。
✎龙某某与彭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古丈县××镇××村的被告房屋(现已被烧毁)所在的宅基地(左某某中柱壁板,右齐大路,前齐大路岩脚,现为水沟,后齐某某,背朝宗地看,下同);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987年4月23日,原告的父亲在古丈县××乡××村(现名古丈县××镇××村)村委会的见证下从其叔叔龙某某处购买前述五柱六排木质房屋,龙某某并将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四至界限为:左某某龙波房屋即原二组仓库岩坪脚基,右至借我屋场地暂住的彭某某屋的大路边,前齐大路后坎岩基,后至老猪栏后坎岩基)交由原告父亲管理使用,后原告父亲将该房屋交由原告管理使用。
驳回原告龙某某的诉讼请求。
✎闫某某、刘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用的宅基地并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刘某某、寨子村委会未经闫某某的同意,将闫某某的房子拆除并占为己有,在闫某某准备翻建盖房时,双方发生了纠纷,并由派出所出警。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驳回闫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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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外村人占用本地宅基地如何处理呢,外村人承包本村土地被征用如何补偿
内容投稿:黄丽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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