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这些权利,将直接影响你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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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较于规范较为完善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形则要复杂得多。在《土地管理法》全面修改前,相关规定散见在诸多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也相对有限。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权利是不容忽视的,若能落实则会对农村村民获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有较大帮助。那么,这究竟是哪些权利呢?


其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中,直接关系到农村村民补偿权益的,就是这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故此,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对此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兹不赘述。总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是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方案虽由政府部门制定,但绝非“不容置疑”或只能“全盘接受”,提意见、办听证的权利已存在了10多年,只是在地方上一些农民朋友还未能享受到。


其二,对无征地批复的项目申请土地违法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获取省级政府乃至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是一个征地项目合法开展的前提。据此,对于未见到征地批复就实施征地、动工的项目,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公开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对答复征地批复不存在的,被征地农民有权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而若能将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暂停”,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维权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即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23条规定,对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等情形的违法案件可以实施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从而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践中在明拆迁律师所代理的很多征收维权案件都符合这样的情形。


其三,及时报警制止违法强征土地行为


就农村土地征收而言,整体的法治环境、状况相较于城市更差,发生“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在无任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破坏地上附着物、毁坏耕地上的设备设施的违法强征行为的可能性也更大。因而,被征地农民需要对此风险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案发时要在第一时间多人次拨打110报警,争取尽量减少损失、固定证据。事实上,无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征地,遭遇违法逼迁、强征拆迁时及时报警求助都是被征收人的不二选择。在明拆迁律师在《面对违法拆迁逼迁,报警没人理,你就不报了吗?》和《遭遇违法拆迁,报警不管用怎么办?》(点击标题可阅读)两文中对此问题做了极为详尽的介绍,被征地农民可作为参考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国土局和公安局可能出现的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均有权进行举报和行政诉讼,进而为获取公平补偿搭建协商平台,为确定违法强征、拆迁者身份获取证据。


其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权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的作用是巨大的。因为从法律层面而言,“被征收人”实际上不是某个农民个人或某个农户,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故相关的提出意见权、要求听证权能否最终落实,很大程度上要看村委会的态度,或者说村委会是否能够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权便是村民必须依法行使的重要权利,否则,很多事情都已经盖棺定论了,村民仍可能还被蒙在鼓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36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级政府责令改正。


总之,村民委员会是土地征收中极为重要的“枢纽”,更应当是村民权益的维护、保障者和法治的践行者。加强对其在涉征地领域依法履职的监督,确保自身对征地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是广大农民务必加以重视的一项权利。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就时下的征收维权案件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地方政府在操作农村土地征收项目时违法现象仍十分严重,很多违法行为是极为彻底、明显的。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明晰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发现“苗头不对”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提起法律程序对各项权利实施救济,争取尽早将征收方的违法征收步伐阻滞,将其强行拖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这既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更是实实在在的为征地领域的法治进程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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