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人民法院报5月8日报道,近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约见了抚顺市某区区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没有寒暄,吴廷飞向来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并宣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敦促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支付4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区长当场表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据报道,两年前,当事人刘某和张某与抚顺市某区政府发生拆迁补偿纠纷。二人于今年4月18日向抚顺中院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这两起案件涉及政府机关,唯恐执行时间较长,抚顺中院决定由院长吴廷飞承办此案。经过仔细阅卷、和执行人员商讨案情,围绕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法院当天制定了预案、部署下步工作。次日,吴廷飞即约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某区区长。
此后数日,抚顺中院频繁联系双方当事人,同时还与区征收办、区财政局、区委政法委联系,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5月3日,某区政府将40余万拆迁补偿款支付到位。而此时,距离执行立案仅为15天。
15天解决一起拆迁补偿纠纷
的执行问题,当地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的确值得称赞。而这样一起案件背后的隐忧,同样值得深思:
其一,拆迁补偿款为何没有按时足额到位?
本案发生于两年前,那么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严格执行征收工作。《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拆迁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我们不清楚是何原因导致了这两笔拆迁补偿款的“迟到”进而引发了纠纷,这背后的问题是当地政府需要认真检讨的。
其二,既然被征收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说明涉案区政府并未在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本案中是由当地中院院长亲自出面督促,问题才得以迅速解决。是否所有的被征收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都能拥有这样好的运气呢?生效裁判没有得到政府的坚决执行,这是值得忧虑的一点,丝毫不会因为执行阶段的“痛快”而被掩盖,因为依法而言它本应更痛快一点儿,无需院长亲自出马也能乖乖给钱。
在明拆迁律师
认为,当地法院设立由院长亲自参与的执行问题解决制度无疑是值得大力肯定与赞扬的。但就常理而言,“老赖”多为无良的普通民事主体,一级政府因何也沦为了“执行难”现象的代言人,这实在是令人脸红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先补偿,后搬迁”乃是房屋征收的“铁律”,是国家维护群众合法拆迁补偿权益的基础性原则,拆迁补偿迟迟不到位进而形成“纠纷”,这一现象本身或许才是本案真正值得关注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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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