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了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施压,以引起对自身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和解决,2013年,当事人苏某开始从政府信息公开大做文章。从2013年到2015年1月,苏某及其家人向南通市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至少提出了94次政府信息公开,其中2014年1月2日当天就向市政府提出了10项信息公开申请;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如苏某与其父苏小甲,伯母张小乙多次分别申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数十次申请城北大道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等信息;申请内容包罗万象,甚至有政府公车数量、品牌、牌照、食堂伙食标准等诸多与征收拆迁完全无关的内容……
一审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苏某案情详细了解后进行了详尽的说理。原告苏某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原告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诉讼利益或仅仅是为了借助诉讼攻击对方当事人的不应受到保护。本案原告的起诉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一项服务于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由于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原告在客观上并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
原告苏某的起诉不具有正当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苏某不断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此种起诉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
在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形下,法院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决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一审、二审法院都对苏某的起诉予以了驳回。
为了保障社会大众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关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并规定了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可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哪些、相关规定是否对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了限制呢?
《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就是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并没有做肯定式或者否定式的列举,只要是跟公众社会生活相关的都可以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极大地保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如果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推诿扯皮,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呢?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果遭遇政府不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公众既可以进行举报也可以就该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让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事实上,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相关部门不作为是很正常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违法,从而给相关部门带来压力。但是提起行政程序的前提一定要保护好进行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比如递交的申请表、邮寄单据等等。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第一招,也是最为基础的一招。虽然在后续整个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占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并不是很高,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以后所有程序的起点和依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缺少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征地拆迁法律维权,就像缺少了方向灯的汽车。政府信息公开虽然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武器,但是过度使用就会给自己以及政府带来不必要的诉累,更为司法实践所否定。
根据国家和政府理论学说,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本案中原告的申请行为和诉讼行为,已经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条例》的立法宗旨也在此种申请-答复-复议-诉讼的程序中被异化。原告所为已经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反复、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行政机关施压的做法,是难以收到任何效果的。
在明律师
最后要提醒您的是,遵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运用所获取的信息推动下一步的维权程序,才是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真正价值所在。
相关搜索词: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