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项目开始后,征收方往往会联动各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施压,促成各户快速签约,而征收范围内的经营者往往首当其冲。近期,在明所杨念平、李群杰律师就成功破解了一起以环保名义刁难被征收人的案件。那么,当征收与环保处罚联系在一起时,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简介:养猪场遇征收,转眼排污不合格了】
鱼台县坐落在山东省济宁市南部,县内河网密布,又有着江北玉米之乡的美誉。在这座以农业立县的小城里,闫先生也开始投身第一产业。2010年,他在某镇某村承包了一片农用地,开办起了一家养猪场,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至2016年,养猪场所在的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地范围,因为补偿与闫先生的预期相去甚远,闫先生与征收方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之而来的烦心事也不断找上门来。
2017年5月27日,县环保局向闫先生下达了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称闫先生的猪场经营,未经环境评价审批,排放污水,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养猪场恢复原状,立即停止排污。闫先生很纳闷,自己的猪场在建设之前,就已经经过了县环保局的环境影响审批,为什么环保局仍然找上门来进行处罚?闫先生赶紧拿着这份《决定书》,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来支招。
【律师办案:边调查边决定能合法吗?】
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分析,这无非又是一个逼签套路,对一直无法谈妥的被征收人,政府多部门联动施压。在这个案例中针对闫先生的养猪场,则是由环保部门出面以一个莫须有的名目作出一个《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看似有理有据,实则破绽百出。两位律师认为,这份《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首先向鱼台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县政府仍然维持了这份决定。政府内部的监督无法解决问题,两位律师立刻行动,将原机关环保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诉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撤销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二是被告县环保局作出的《决定书》是否合法。
第一个焦点涉及行政法理论问题。被告环保局认为《决定书》是行政命令,仅仅是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上的一个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否认这份《决定书》的可诉性,希望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样一来,其行为是否有充足的事实依据,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都不必经过法院的审查了。而在明律师则坚持认为,《决定书》已经对委托人的合法经营产生了实质影响,对委托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无疑的。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实体问题的审理。
在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在明拆迁律师通过细致的阅卷,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程序两方面入手,彻底驳倒了被告。在事实方面,关于被诉《决定书》称猪场并未经过环境影响审批的说法,律师举证了闫先生2000年5月6日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推翻了被告的说法。此外,被告关于原告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规定的说法也站不住脚,其举证的调查现场照片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猪场的排放含有有毒污染物或病原体。因此,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事实依据。
而在程序上的纠错,则更是律师细致阅卷的工作成果。律师通过仔细审阅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被诉的《决定书》是于2017年5月27日16时05分送达原告的,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显示的时间确为2017年5月27日15时37分至16时18分,可见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是边调查边作出的,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在原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所作的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也自然无法站得住脚。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均被法官采纳,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得以支持。
此案的胜诉,不仅为闫先生和他的养猪场解决了无法经营的燃眉之急,也为后续的维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杨念平和李群杰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秉承在明所“只为被征收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破解征收案件中的种种困局,也希望能用自己的专业工作,引导更多被征收人走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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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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