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签得好好的征收补偿协议突然不作数了?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为由单方面变更,那么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本文,来看在明律师杨念平、李群杰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感受行政协议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与专业法律分析对维权取得成效的助力作用。
李先生住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村,并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在同一处宅基地上,该处用地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其证载权利人为李先生的父亲,面积为伍分一厘叁毫。
2013年10月19日,二七区政府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开启征收程序,并由该指挥部发布《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办法》。2013年11月1日,李先生将户籍单独立户,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分户证明,认定原来的宅基地分为李先生的父亲0.2亩,李先生0.4亩。
随后拆迁指挥部分别与李先生及其父亲签订了《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对李先生及其父亲分别按照分户后的宅基地大小进行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结算款,并向李先生支付了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过渡费。
后拆迁指挥部认为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应予纠正,停发了李先生的部分过渡费。2019年1月2日,拆迁指挥部作出《关于对变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处理决定》,对该协议进行单方面变更,并电话通知李先生,但其并未前往指挥部进行变更。李先生随后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在二位律师指导下,起诉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涉案协议。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
所以,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更像甚至就是“行政决定”的一种。既然是行政决定,则必然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相对人陈述、申辩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可见,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使对听证、陈述、申辩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其行政行为就不可仅仅归为“程序轻微违法”的范畴了。
正如本案判决书中所说“单方对协议作出变更、解除等行政决定,但应当在保障合同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作出……在未保障李先生的陈述、申辩等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被变更或者解除”。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庭审中,杨念平律师
、李群杰律师
紧扣这三个焦点问题,层层递进,切中要害,归结起来即:李先生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协议双方应当恪守约定,被告企图以“行政优益权”做随意毁约的挡箭牌必将被法律刺穿。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以“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协议,也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李先生签订的《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支付拖欠的过渡费。专业的法律分析助力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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