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说法」事关征收补偿协议的两个大问题,是时候弄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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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本期的《在明说法》。征收补偿协议,无疑是征收维权中对被征收人权利影响最大的一份文件,里面暗藏着不少的“陷阱”和“套路”,在我们之前的节目中也多次介绍过相关的内容。今天,我们进一步延伸,讨论两个和征收补偿协议相关的大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被征收人进一步理清思路,防范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隐患。



第一个问题:村委会到底能不能作为主体,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熟悉我们节目的朋友,经常在节目中引用的法律条文里,听到这样一个词“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说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往往是五花八门,村委会、乡镇政府、征收服务中心、县国土局都有可能成为协议的签订主体。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是由于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复杂、组织实施形式多样,考虑到地方政府与组成部门的分工、地征收行政效能等因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等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相关工作,甚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协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即使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以上的各个单位和组织,市、县人民政府也无法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具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也就是说,村委会可以作为一方主体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一旦补偿安置出现问题,责任还是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个问题:能与征收方签订“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协议吗?


这个问题乍一看,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签订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协议,履约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就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协议中,存在歪曲补偿面积、房屋合法性状况等违法点,那么无论征收方做出怎样的许诺,被征收人也不能配合。实践中就发生过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屋也被拆除了,征收方却一纸诉状,将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所签协议无效的案件。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房屋、土地,一旦协议因为内容违法而被确认无效,可以说是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但如果是由于补偿安置方式等可以协商的内容,因为当地政策因素而需要“灵活操作”,也可以适当考虑。实践中,就有被征收人被要求签订以“购房券”方式补偿安置的协议,但政府却同意给予纯货币补偿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不违法,在能够有效确保征收方履行实际承诺的前提下,有时也可以谨慎地选择配合。当然,无论是哪种情况,被征收人在做出这样的选择前,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避免因灵活操作而弄巧成拙。


这就是今天的《在明说法》,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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