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拆迁,此时在土地权属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施工方便在该地块上开始施工,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此时,如何阻止施工方的这种违法行为呢?房屋被拆迁后真的能够通过这一思路继续依法维权吗?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
团队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开拓一下维权的思路。
王女士在河北省唐山市建有厂房,已于2018年被非法拆除。王女士已就拆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时土地权属尚不明晰。然而在厂房被拆除后不久,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就堂而皇之的入场开始施工建设。王女士见状,连忙向其委托的杨念平、燕晓静律师告知上述情况,并请他们出谋划策,阻止违法施工行为。
在明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之后,为王女士打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
两位律师了解案情之后,指导王女士第一时间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依法公开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两周后,住建部门答复称该项目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因为建设项目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当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然而在王女士提交查处申请后,住建部门仅回复称已将上述违法行为函告给相关单位,并未作出任何查处的实际行动来阻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因为查处申请书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住建部门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责令其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然而在一审过程中,基层法院竟认为王女士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了不予立案裁定。

一审裁定实在太过荒唐,王女士依法提起上诉,在明律师也提出了以下意见:
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合法行为的必备要件。住建部门具有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施工单位在王女士厂房所在地块开始进行施工建设,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住建部门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本案中住建部门仅是函告有关主体,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导致违法施工行为持续至今,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上级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再度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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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