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补偿不满靠信访维权?这些法律风险不注意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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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期以来,信访成为一些老百姓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不少人觉得,法律过于生涩难懂,去法院打官司太难而且有不菲的成本,所以信访就成为他们维护权利的首选。近两年来,“信访难,难信访”的报道频频见报,其中部分当事人更因非正常信访被定性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行为遭处以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信访这回事儿亦存在法律风险,不仅可能会令个人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等亲属,且问题又难以得到解决。本文,谨从法律风险方面以案说法,望指着这一途径维权的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实例一:非法越级上访11次 犯寻衅滋事被判刑3年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段某某以对镇政府修路占地补偿及事后其子被判刑不满为由,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及2017年11月,多次到镇政府院内谩骂政府工作人员,扰乱镇政府的工作秩序,破坏悬挂在镇政府门口的牌匾,并殴打前来劝阻的政府工作人员。


武功县公安局多次对段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其中,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段某某多次在武苏路苏西村清凉寺段施工现场,用身体阻挡施工机器,谩骂施工人员,向工人扔土块强行阻拦修路工程队施工,并殴打施工人员,给施工单位造成停工损失。


段某某分别被武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段某某在北京市重点单位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训诫,后其被移送至武功县公安局,被武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段某某共计赴京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地区非法越级上访11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对镇政府修路占地补偿不满及儿子被判刑等问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多次到非信访部门非正常信访,到国家机关缠访、闹访,受到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多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实例二:到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撒传单 犯寻衅滋事被判刑1年 


2016年4月7日,河南省汝州市张某某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当地干部违法问题信访登记后,又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采用撒传单的方式非正常上访,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带离现场,并被该分局治安大队予以训诫,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4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汝州市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撒传单的方式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被公安机关训诫,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实例三:到中南海附近上访 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月15日,湖北省荆州市梁某某等三人因房屋被违法拆迁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并予以训诫。2019年1月16日,梁某某等三人被荆州驻北京信访办送回当地。同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对梁某某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律师说法:信访禁区不可碰,信访不如信法


如前文所举的事例,经常上演。《信访条例》赋予了人们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信访权利。但是,如果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方式,而以堵路、下跪、拉横幅、喊口号、设灵堂等手段信访或者越级信访,行权行为就会变成非法行为,轻则会因影响社会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重则可能刑事入罪、身陷囹圄。


【五个应当须牢记】


其一,应当诉访分离:对正在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由相关政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应当作为信访诉求处理。譬如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数额过低的纠纷,就应当通过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或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申请协调、裁决程序来实施救济,而不应通过信访渠道耽误时间。


其二,应当逐级信访:信访事项的管辖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因此,提出信访诉求的对象应当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该机关在60日或复杂情况延长至9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后,信访人如果不服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当复查机关于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信访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再往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后者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则是信访程序的终局结果。


其三,应当采用恰当途径:


(1)面访: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有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公布接待日、接待地点,在接待日和接待地点,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2)网上投诉: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各级行政机关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有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在有关行政机关的官网相关板块输入投诉请求。


(3)电话投诉:信访人也可以通过拨打有关行政机关的投诉电话或者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投诉诉求告知工作人员。


(4)信访:信访人可以写信,将书面材料投递、邮寄、传真到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办公室或者信访材料接收地址。当然,也可以将投诉信及相关书面材料以电子格式发送电子邮件到有关行政机关投诉邮箱。


(5)其他:目前,电子信息平台越来越多元化,信访人亦可以以发送手机短信、APP平台在线提交等方式反映信访事项。


其四,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信访人应当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提供的信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其五,多人信访应当推选代表:如果多人采取走访形式反映集体诉求,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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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类非正常信访不可为】


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应当符合《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能蓄意采取过激的、有关法律规范明确限制、禁止的方式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公安部以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列举了31种非法信访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刑事犯罪追责处理。意见中列举的非法信访行为大家切勿实施,否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信访不如信法】


2014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中处理、终结。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争议回归到司法程序中处理,有利于争议事项得到更为专业、高效的处理,而避免信访工作中常出现的“兜圈子”现象。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单纯依靠信访途径无法解决征收拆迁中的各类纠纷,反而会令被征收人坐失依法维权的最佳时机,最终受损的一定是被征收人的权益。让信访回归其本质,将不属于其解决的纠纷交给司法途径,可谓正本清源的有益调整。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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