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重点查处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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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在明律师表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是被征收人一方常用的维权法律手段之一。实践中,一些土地征收项目仍存在前期手续不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顽疾,土地违法查处的提起是能够有效阻止违法施工建设,为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方式。提起这一程序的另一作用在于,一旦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诉至被告席,拖入征收维权的诉讼战役之中,从而实现向政府施加法律压力的目的。当然,是否实用这一方式,被征收人还是要遵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建议,注意区分个案的差异。“包打天下”的维权方法,是不存在的。


在明律师同时想指出的是,被征收人群体长期受到来自政府征收活动的压力,难免对“中纪委”“最高院”“国土部”等字眼高度敏感:一看到这些关键词出现,心里就激动,就觉得自己盼来了法律、政策上的救星。然而事实胜于雄辩,冷静下来用脑子思考就不难发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案件,都和这些挨不上边。就维权行动本身而言,上述“大咖”级中央国家机关作何表态、文件、通知,往往难以对某个具体个案产生实际影响。这种政策上、原则上的内容,无异于望梅止渴、画饼充饥的海市蜃楼式的景观——看上去很美,实践中却难免中看不中用。具体个案的维权,必须依靠专业维权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技能的充分运用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可能指望某项政策、文件的出台而得到什么突破性的解决。“查文件”式维权,实际上是征收维权的大忌,因为文件上永远都不会告诉你,你家房屋、土地的合理补偿数额究竟是多少。


因此,对于各种新规、新政策的出台,被征收人要具有客观、辩证看待的能力。既要有所理解、掌握,又不要过分依赖、较真,尤其不要抱有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不信广告,信疗效”,在这里是十分适用的态度。


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执法监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


坚持预防查处并重。完善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强化日常执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坚持科技创新支撑。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


坚持落实共同责任。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推动各方自觉履行共同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构建常态化执法监察机制


加强源头防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注意了解掌握各类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


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将执法监察的重心下移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协助支撑巡查等工作。


有效处置违法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做到解决在萌芽。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改进完善卫片检查。坚持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应用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全天候和全覆盖遥感监测的监管作用,完善卫片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协同推进、与土地例行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强化查处整改,发挥卫片检查对日常执法的评估检验作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问题


严格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对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工作主体责任。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


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执法查处履职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直接立案查处。对违法多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作为重点监管地区,督促其整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不依法履职或履职过错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责界限、程序、内容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职尽责。


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做到执法留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利用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强化执法过程记录。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将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权基准、处罚决定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监察人员从事执法监察活动,要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金额、重点执法对象、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探索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法。


六、提升科技执法水平


创新应用执法科技手段。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手机终端、微信平台等科技手段,完善立体化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快捷有效的违法行为核查指挥和快速反应机制,应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提升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推进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建设执法监察信息数据库,整合建立执法监察信息监管平台,增强系统集成度。实现部省市县四级执法监察信息的互联互通、执法监察信息与国土资源其他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构建信息化条件下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七、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和国土资源所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上岗培训、业务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打造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执法监察队伍。


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执法监察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与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到位,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要为执法监察人员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八、营造良好执法监察环境


扩大执法监察工作影响力。将执法监察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等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加大执法监察相关测评指标在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等创建活动中的运用力度,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约谈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探索将国土资源违法信息纳入社会统一征信平台,提高全社会保护和依法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意识。


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和违法举报微信平台等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等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中的作用。


九、落实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内部业务沟通协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细化内部各业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组织查处;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


强化执法督察协调联动。加强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执法和督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作战等工作机制,打出执法、督察的组合拳,发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各自优势,有效传导查处、整改压力,提高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


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探索实施裁执分离,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案件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


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20号)同时废止。(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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