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笔者代理的一起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农用地上的养殖场被纳入搬迁范围,后被乡政府以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系违法建筑为由要求限期拆除。那么,诸如畜禽养殖场、蔬菜大棚及其附属设施用房等农用设施建设是否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呢?未取得规划许可能被当成违建整治拆除吗?本文,笔者就带领大家通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对设施农用地的规定来一探究竟……
当事人是东南沿海某省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一处。养殖场建设于2017年10月,建设之前向乡政府申请农用地设施用地建设,并经县级政府同意批准。
2020年3月19日,当地县政府张贴第8号《某县人民政府公告》,将当事人所有的养殖场纳入征收范围。当事人认为补偿较低,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6月24日乡政府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将建筑设施自行拆除。当事人的养殖场建设已经向乡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已获得县政府用地批准。
那么问题来了,当事人兴建农用设施已经获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还需要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吗?
一、兴建农用设施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这一《通知》,农业设施的建设和用地由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经公告、协商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再由乡镇政府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即可。
也就是说,《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了备案制度,发挥了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
本案中,乡政府对案涉养殖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养殖场所有人3日内将建设自行拆除。而当事人的农用设施建设已经向县乡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经县乡政府用地批准,乡政府仍然认定当事人的养殖场为违法建筑明显缺乏依据。
二、兴建农用设施需要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建设规划许可
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引用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六十五条,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以上法律法规适用的是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住宅建设,而案涉养殖场是农业设施,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三、政府机关作出的用地审批应当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当事人建设的农业畜禽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已于2017年10月向乡政府申请农用地设施用地建设,并获得县政府的同意批准,当事人已经对审批行为获得信赖利益。现乡政府又以违法建设为由欲拆除当事人的养殖设施,明显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也就是说,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已不再需要乡镇政府批准,而仅需由乡镇政府备案。随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的不断放开,本案中动辄以认定违建的形式威胁拆除养殖场的行为将更加难以具备依据。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当您的养殖场在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后收到类似的限期拆除决定,要高度质疑是否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此时,大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针对限拆决定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挫败拆迁方签不下协议来就认定违建的图谋,有力保障自己农业设施的补偿权益。(李雪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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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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