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拆除房屋)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侵权行为当事人无救济途径。正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有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分,才有了行政诉讼这一权利救济途径的出现,即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苏06行终529号行政裁定书
看了上面的裁判观点,很多被征收人无疑心头一凉——这么说今后对于拆迁中的违法拆除房屋行为公安机关真的可以不管了吗?除了以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外,被征收人不能通过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途径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了吗?
答案当然不会这么简单。针对这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在明律师认为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其一,这里的拆除房屋行为必须是在征收拆迁项目中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行为。如果是在城中村改造、腾退等协议搬迁项目中,或者房屋是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拆除的,而当地政府又拒不承认其实施了拆除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管也必须管。
其二,这里的拆除房屋行为仅仅是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的范围,但刑事案件则不在此列。倘若拆除行为当场导致了被征收人的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罪名,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而不得以“拆迁行为”为由不予立案侦查。
其三,对于被征收人在拆除行为发生时或刚刚结束后的报警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警并制作相应的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出警。
对于公安机关不出警、不按程序规范处警的行为,被征收人一方面要将其拆除房屋系“政府负责的拆迁项目行为,我们管不了”之类的表述进行录音取证,一方面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就其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庭审答辩及举证质证过程获取我们需要的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信息。
而上述裁判观点的真正疑问之处在于,违法拆除行为真的不应在其实施过程中被及时制止,而只能待其将房屋拆干净,造成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后再通过诉讼途径去主张行政赔偿吗?显然,被征收人的事后可诉并非其在事中不能依法制止违法拆除行为的理由。
任何放纵违法拆除行为的观点都是存在巨大风险的。(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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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