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拆除房屋)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侵权行为当事人无救济途径。正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有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分,才有了行政诉讼这一权利救济途径的出现,即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苏06行终529号行政裁定书
看了上面的裁判观点,很多被征收人无疑心头一凉——这么说今后对于拆迁中的违法拆除房屋行为公安机关真的可以不管了吗?除了以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外,被征收人不能通过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途径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了吗?
答案当然不会这么简单。针对这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在明律师认为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其一,这里的拆除房屋行为必须是在征收拆迁项目中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行为。如果是在城中村改造、腾退等协议搬迁项目中,或者房屋是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拆除的,而当地政府又拒不承认其实施了拆除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管也必须管。
其二,这里的拆除房屋行为仅仅是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的范围,但刑事案件则不在此列。倘若拆除行为当场导致了被征收人的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罪名,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而不得以“拆迁行为”为由不予立案侦查。
其三,对于被征收人在拆除行为发生时或刚刚结束后的报警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警并制作相应的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出警。
对于公安机关不出警、不按程序规范处警的行为,被征收人一方面要将其拆除房屋系“政府负责的拆迁项目行为,我们管不了”之类的表述进行录音取证,一方面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就其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庭审答辩及举证质证过程获取我们需要的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信息。
而上述裁判观点的真正疑问之处在于,违法拆除行为真的不应在其实施过程中被及时制止,而只能待其将房屋拆干净,造成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后再通过诉讼途径去主张行政赔偿吗?显然,被征收人的事后可诉并非其在事中不能依法制止违法拆除行为的理由。
任何放纵违法拆除行为的观点都是存在巨大风险的。(王小明/文)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