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多罚何以树立企业家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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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又对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营企业与企业家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工作对象。保护好、促进好民营经济发展可谓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的重要主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海南省某县却出现了对民营企业的执法乱象。在一个招商引资的旅游项目中,当地政府以非法占地为由对引入落地的投资企业处罚5000多万以后,又以同样理由处罚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两家当地企业,罚款共计7000多万元。

同一处罚事由,罚完甲方罚乙方,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法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家当地企业一未占地,二非投资企业的分公司,也就是说既算不上实施行为的共犯,也算不上同一个法律主体。处罚依据何在?

同一行政处罚事实,同一处罚法律依据,两家当地企业就这样莫名受了“牵连”。以此类推,违法犯罪分子在哪犯罪,哪的土地持有人是不是也成了共犯?如此处罚不但违背了法治原则,也极大地打击了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到当地投资发展的积极性。

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不久前,在“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要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护身符”。

要让法律成为护身符,首先要求地方政府严格依法执法。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形式合法,也要求实质合法。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所说,不仅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实行形式上的保护,而且要实现实质性保护,力求实行真正的平等保护。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先违法行政,再通过司法纠正,会给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伤害。行政罚款断了企业经营的现金流,查封没收更是让经营无以为继,即使最终平反纠正,失去的企业商誉、企业客户也无法弥补。

“防止抓住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而置于死地。”江必新委员先前的铿锵发言余音犹在,海南的当地政府不要对中央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和力度产生错误判断。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以法治原则处理民营企业家的违规行为,畅通民营企业参与国内大循环的经济格局,希望海南当地政府莫要重蹈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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