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拆迁人满怀希望地拿着律师写好的诉状,忘记路途的遥远,在经过法院的重重安检后,终于抵达法院的立案庭的时候,当我们把材料递交给法官的时候,当我们递交材料的手凝固在半空中时,最怕听到的就是下面的声音:案件不在受理范围;材料还需要补正;本案不归本法院管辖……此时,我们就该垂头丧气地打道回府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立案中可能遇到的几种情形。
【关于立案的步骤】
切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一年、二年、五年甚至二十年的起诉期限的确依法存在,但却是特殊情况,被拆迁人绝不应按照这样的特殊情况去计算时间。因此第一要务是让法院把材料接收,来规避案件经过起诉期限的风险。
法院接收材料后,我们应当要求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如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我们也应当要求法院出示书面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接收材料就算立案了?显然没有那么简单。关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法院在接收材料后,有以下3种可能性,面对法院的审查结果,我们应该这样做。
其一,接收材料并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当场登记立案。法院审查通过后,我们应当去法院的收费窗口缴纳诉讼费用,缴纳完毕,会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此时已经立案成功,后续开庭传票等只需要等待法院的通知。
其二,法院不能当场判断的,接收材料后有7日的审查期限。前面步骤中,我们应当已经要到了法院出具的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根据该凭证,7日后,如果没有接到法院缴费的通知,我们应当拿着该凭证,到法院询问立案结果。
如果法院不给立案
,其应当向我们做出释明,此时,我们应当向律师进行询问,该释明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应该向法院坚持要求立案,或者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拿着这个裁定,我们可以对诉权进行救济。
其三,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退回立案材料,但对于不立案的原因应当予以释明。也跟上面步骤一样,如果法院释明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们应当向法院立案庭法官表明立场,坚持要求其立案,如其依然不立案,我们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甚至直接将委托人当场提交、邮寄的立案材料退回,这种操作是违法的。被拆迁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救济,而不是说法院说不予立案我们就没招了。
律师在立案中对当事人应当起到指导的作用。立案前,跟律师打个电话,问清注意事项。立案的时候,如果法官的释明不能理解,跟律师打个电话,必要的时候直接把电话给法官,让律师跟法官说。立案完,跟律师打个电话,以免忘记缴费,导致案子白立。立不上案时,跟律师打个电话,通过法律途径对诉权的受损及时救济。
最后在明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各个法院对于起诉状份数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最好去之前先打电话问清楚,以免白跑一趟。(江庆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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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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