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约不成区县政府就要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落实并推动项目。征补决定被依法判决撤销,一般都需要重作。然而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再度被判决撤销的情形就不算多见了。本文,我们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席炎飞律师是如何做到这点,坚决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
【案情简介:抓住区政府违法点,重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度被撤销】
委托人为重庆市xx区市民周先生,因xx区某建设项目,其两套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其中一套房屋是周先生于2001年购入的县供销社房屋一幢,建筑面积175平方米;另一套是周先生与另外兄妹七人继承所得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4.97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344.5平方米,案涉房屋的土地属性均为国有土地。
区政府两次对上述两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在明律师指导委托人两次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均得到了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胜诉判决。
被告区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第一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补偿决定书》遗漏了重要事项——195.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未进行测算,也未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虽然区政府在诉讼进行期间进行了程序上的补救,但其依然违反了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进行面积认定的程序规定,征收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程序瑕疵。
因此,我方依然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遗漏事项和估价报告中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出入为理由,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真实性、公平性、可靠性提出了质疑。
同时,通过该案主办律师的细心审查,发现评估报告所附的估价师的执业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是2016年12月29日,但是报告出具的时间却是2017年4月13日,说明出具评估报告时,评估人员并无执业资格证书,由此,其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应该是无效的。
在最后的判决中,法官采纳了我方主办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对方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同样存在遗漏面积、水电气等附属设备的计算以及程序违法等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当公平全面,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由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主办律师仔细审查后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的是2017年4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估价报告,距离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已逾两年,案涉房屋和土地的价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明显违背了公平补偿的要求。
且被告以被征收人未能提供权属证明为由决定不予补偿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这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杨念平律师表示,委托人的房屋已经修建多年,没有安装水电气等设备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最终,法官也认可了杨念平律师的上述观点,并以此认定被告在没有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渝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和(2020)渝01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上述两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杨念平律师团队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周先生从2018年开始委托杨念平律师,两次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胜诉判决之间隔了一年半的时间,程序进行得较为漫长,这很考验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配合程度和默契程度。
本案的委托人周先生非常信任杨念平律师团队,也很配合律师的工作,才使得这个案子的两个程序进行得非常顺利,取得了预期的判决结果。(王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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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