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实行“

我们来一起梳理一下法律、司法解释对“登记立案”问题的规定。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明文规定,显然诸如“起诉状书写格式错误”等理由不是法定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根据指导和释明加以补正,法院就没有不予立案的理由。
那么,对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情形的投诉,上级法院又该在怎样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指出,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对当事人针对不予立案行为的投诉,法院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给予答复,不能久拖不决。
此外,根据《
同时,若法院系统监督的路走不通,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检察院监督这条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其第3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综上所述,对于无故不予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怠于履行审判职责行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在遇到这一难题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尝试,必要时也可求助于法院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立案难”是司法领域的顽疾,更是行政法治的最大毒瘤,需要所有人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将其彻底铲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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