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官司败诉,案件还有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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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维权实践中,被征收人最怕的有两件事:一是打官司,二是打官司没赢。“冤死不打官司”的传统思维在我国根深蒂固,法治之甘霖也需要润泽许多年头才有望扭转大局。而一旦官司打输了,更是要了一些当事人的“亲命”,这似乎马上意味着功夫白费、律师费白花、无理取闹遭人谴责等等悲剧性后果的到来。本文,在明律师通过两起真实案例告诉你,这诉究竟是怎么败的,败诉,对于维权大计而言有没有那么可怕……


败诉第一例:审案也能“一箭双雕”?


李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市某村村民。2016年2-4月间,他向当地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公开该村土地涉及的预征土地红线和预征项目,并书面公开2013年1月以来该村违建房面积、依法拆除面积、移交法院处理人数、未拆除原因。


被告乡政府答辩认为原告的上述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一份所涉内容牵涉多数第三人利益,且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被告在征得相关村委会同意之前不宜对外公开这些信息;另一份申请则需要被告花费大量财力、人力搜集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是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明确拒绝的事项。被告的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乡政府申请公开的这些信息,明显属于申请对象错误,其申请内容超越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予以判决驳回。


至此,案件败诉了。那么这起诉讼究竟是怎么输的呢?百思不得其解的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拆迁律师黄艳寻求帮助,黄艳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表示,这份判决,是有其严重错误的,而且不只一处。


对于自行维权的广大被征收人而言,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判决理由部分对“第12条”的法律适用是明显错误的。因为《条例》第12条所罗列的是乡级政府依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本案则是李先生提出了申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用依职权公开的条款来论证依申请公开的事实,判决怎么可能公平、公正呢?但是,本案的错漏,不只这一处。


……


试问,李先生一共提出了几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两个对么,两份申请书。那么法院应该怎么审?能不能合并?当然不可以,因为两份申请的事实、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据此,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还存在严重错误。而仅凭这一点,被征收人就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协商、谈判的平台旋即得以搭建。


败诉第二例:法院直接判错了


马先生等人系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某村村民。2015年10月向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某村民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次日县国土局即予以了签收。然而直到2016年6月县国土局才向马先生等村民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经调查认为涉案用地行为未违法,并向马先生等人实施了留置送达。马先生等人认为县国土局的上述逾期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县国土局的答复行为违法。然而法院经审理却认为,县国土局2016年6月的《告知书》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答复职责,原告再要求县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黄艳律师指出,这份判决的错误可谓更为直接、彻底。《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案中,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县国土局接收查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决定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然而本案中县国土局于2015年10月就签收了申请,直到马先生等人起诉后的2016年6月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2017年2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县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对此,在明律师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败诉,没有那么可怕。千万不要存在“法院都判了,咱还能怎么着”的错误观念。须知,法院的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而且会经常犯错。被征收人不可盲目相信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要积极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找寻判决中存在的违法、错误之处,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适时提起上诉,在二审败诉的情况下谨慎考虑提起申诉,穷尽法律手段争取搭建协商、谈判平台。而只要平台搭上了,获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就大有希望。诚如在明律师此前无数次强调的维权理念:补偿,是谈下来的,不是打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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