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能找到答案。依据该《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除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养殖户是可以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养殖场的,但是,在建设之初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和备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养殖场能否直接认定为违建?
不过,实践中有的养殖户在建设之前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有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那么此时该养殖场是否应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呢?
其实是不能的。如果该养殖场在建设之初获得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且级农业部门的验收,而且养殖场也一直实际用于养殖,同时呢,该养殖场又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那么即使该养殖场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或是没有办理备案手续,那么同样也是满足养殖业发展的需求。简单点来说,就是只要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养殖场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了。
而且,此类养殖场今后遇上拆迁,那么相关部门也要给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总之,就是相关部门在认定养殖场是否是违法建筑时,首先要审查核实一下该养殖场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审批手续,而不是以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等为由,将养殖场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未审查核实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养殖场认定为违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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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等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等,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海贸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三)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 [2020]34号),潮声路南侧地块安置房价格为9370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为10100元/㎡,配套非机动车库价格不高于3900元/㎡。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海贸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二)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潮声路南侧地块安置房价格为9370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为10100元/㎡,配套非机动车库价格不高于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