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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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的问题,我国立法层面上较少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有: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7 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 号) 中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 号》对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笔者认为“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是没有太大疑问的。

  国有农地征收补偿费项目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和附着物损害补偿。江苏、海南等很多地方都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的30%归集体,70% 归土地承包人。另外,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给职工家庭。

  附着物损害补偿主要是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由于青苗和附属设施等附着物的归属比较明确,应按“谁投资则归谁所有”的原则,补偿费应直接给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农场或土地承包经营的农工等相关权利人。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国有农场被征收人,因国有农场的使用权性质复杂,各地征收政策标准不一,遇到国有农场征收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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