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户可多分一份征地补偿费?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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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独生子女户,在集体收益分配时应多分一人份额,在遭村委会拒绝多分征地款后,村民起诉村委会并胜诉。近日,户县5户独生子女户在拿到相应征地补偿钱款后,联名向户县法院余下法庭送来锦旗。


农村独生子女户可多分一份征地补偿费?法院判决支持!

▲图片来源 / 华商网


去年,户县法院余下法庭受理5起关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多分一人份额征地补偿款的案件。户县某村5位村民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认为其属于独生子女户,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分配集体收益的时候应该多分一人份额。


开庭审理时,村委会辩称,该村于2012年12月开会研究并决定,对独生子女户每户给予2000元的奖励,以后不再单列此项开支。独生子女户与村委会签了协议并已经领取了2000元奖励款,再起诉要求多分一人份额征地补偿款没有道理,对其他村民也不公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不愿进行调解。


办案法官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和家庭给予奖励和褒扬,《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人份额,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并没有取消该规定,因此村民据此要求多享受一人份额的征地款,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村委会辩称意见,法官认为,在征地协议签订之前所分配的集体收益可以按照协议办理,但村委会不得以该协议书对抗之后产生的集体收益,故对村委会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上诉,西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涉案村民已全部拿到相应的钱款。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本案的判决思路是这样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之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这一前提,陕西省在自己的地方性法规的第51条第(五)项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据此,5户村民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此前的2000元一次性奖励款的约定不能排斥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以协议代替法律法规是不行。


此案颇具代表性,可为广大被征收人中的独生子女户提供重要的维权参考。及时查阅当地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了解当地的独生子女奖励优待政策,才能确保被征收人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做到心中有数,而不被村委会等组织“忽悠”。(新闻内容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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