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占用无拆迁补偿,村里的村民在宅基地被征收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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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一、宅基地被占用无拆迁补偿,村里的村民在宅基地被征收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可继续申请,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标。县级政府可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建住宅需符合规划,不得占用农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住宅用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继续申请宅基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拓展延伸

宅基地被征收后的村民权益保障与土地再利用

宅基地被征收后,对村民的权益保障和土地再利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征收后,村民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宅基地,涉及到他们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为了保障村民的权益,应建立健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征收后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补偿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对土地再利用的规划和管理,确保被征收的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为村民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这需要政府、律师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确保宅基地被征收后的村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语

为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的宅基地后仍可继续申请宅基地。在征收后,政府应加强土地再利用规划和管理,确保被征收的宅基地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政府、律师和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以确保村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二、宅基地不建房会被收回吗

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不建房会被回收。农村宅基地批准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如果经过审批的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集体可以收回该处宅基地。如果是已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可以延长期限,但是也必须在一年内建设完工,不得拖延,否则还是会收回。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范围一般包括: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院子、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以上均属于宅基地的范围;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均不属于宅基地的范围。宅基地发生纠纷时调解程序: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5、调解为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本村村民买本村的宅基地可以吗

一、本村村民买本村的宅基地可以吗1、本村村民不可以买本村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不可以任意买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视以下情况决定: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4、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被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四、村里宅基地没有房子会被村收回吗

村里宅基地没有房子会被村收回,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点:1、该块宅基地闲置2年及以上,考虑到农户的自身特殊情况,因此给了农户一个2年的缓冲期,但是要是当事人申请到了的这块宅基地2年,都还没有建好房子的话是会被收回的;2、该块宅基地属于“一户多宅”范畴,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有宅基地了,在没有分户的情况下又得到了这块宅基地,这是不符合宅基地管理政策的,那么这块未建房的宅基地会直接被收回的;3、村庄整治或者新农村建设,我国多地都展开了整治“空心村”的行动,推行新农村建设,把闲置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统一征收、统一拆除、统一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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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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