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1、我们需要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缔造者,其主体部分通常是执行房屋征收事宜的政府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具体而言:
(一)鉴于被拆毁房屋可以划分为私人所有房屋及公共所有房屋两种类型,因此在涉及到私有房屋时,拆迁方需要同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涉及到公共所有房屋时,拆迁方则需与实际使用该房屋的人员进行商议并签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至于涉及到租赁性质的房屋拆迁问题,由于牵扯到的利益关系较为错综复杂,因此拆迁方应会同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参与,以达成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关于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此类部门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预先指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专门机构。
(三)村民委员会是一个以实现居委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宗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中的明确规定,该类组织的职责包括处理有关社区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征地拆迁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啊
●征地拆迁协议书
●征地协议的签订主体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方签订主体
●征地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区别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征地拆迁和协议拆迁
●征地拆迁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区别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征地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协议动迁和征收哪个赔的多,征地协议的签订主体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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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