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付某秋等几十户为河南省某地级市城中村的村民,此前他们所居住的房屋是位于高铁站附近,且很多村民所建的都是质量较好地二层、三层楼房,有的村民甚至建设了四、五层的楼房。
后因高铁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需要,2017年,付某秋等几十户村民的房屋被河南省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20年10月,梁某区下发了《对梁某区机引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书。
面对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付某秋等人认为,其被征收的房屋面积大、设施好,而且离高铁站近交通方便,但征收方给予他们的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周边的房价(6、7千元左右)。加上,征收方所建的回迁房位置偏远,被拆迁户大都不愿意拆迁。
随后,付某秋等人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当被问道其宅基地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时,被拆迁户们均表示,土地是以前村里分的宅基地,看土地证是集体建设用地证。同时,付某秋等人还表示,整个拆迁过程,只收到一份征收决定,而且拆迁工作人员也是根据这个决定书进行拆迁工作的。
此时,在明的代理律师初步判断,该份征收决定写的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付某秋等人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此次征收是否包括付某秋等人的房屋有待于进一步沟通。
于是,在明的代理律师对该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
审理中,被告梁某区政府称征收决定包括被拆迁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并不清楚这些土地是不是已经转为了国有。
至此,代理律师断定此征收决定已经违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付某秋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证明付某秋使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而梁某区作出此征收决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界限不明,性质不清,梁某区政府没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
最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梁某区机引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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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对集体土地及之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亦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鉴于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当地政府并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
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土地密不可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决定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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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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