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济宁拆迁补偿标准349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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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济宁拆迁补偿标准349文件

一、济宁拆迁补偿标准349文件

法律主观:

山西拆迁补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济宁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2万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

(一)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桥、管、涵等)和青苗等地上物,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及看护用房。

(二)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物及地下附属物(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

(三)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房屋补偿

认定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

违法违章建筑和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赔偿。

(一)有证房产住宅房屋有证部分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超出26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助拆费。

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二)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助拆费。

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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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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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济南383号文件补偿标准

济宁市谢营拆迁补偿标准较为优厚。

按照房屋面积、使用年限、产权等因素进行评估,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同时,政府还提供了一些其他的补偿措施。

2018年,济宁市启动了谢营拆迁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方面提供了一些优厚的标准。

在房屋补偿方面,按照房屋面积、使用年限、产权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其中,出售自住房的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系数,系数根据现有房屋使用年限、所在社区等情况计算;

出售商业房的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系数+安置房套数×补偿单价。

此外,政府还提供了一些特殊补偿措施,例如对无房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对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等。

在生活方面,政府还提供了一些其他的补偿措施。

例如,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根据拆迁补偿款的数额而定;

同时,还提供了就业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被征收人实现就业和创业。

如果不满意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是的,被征收人如果不满意济宁市谢营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拆迁管理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组织评估专家对房屋和设施等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补偿的依据,最终确定补偿标准。

济宁市谢营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为优厚,除了在房屋补偿方面提供货币补偿外,还提供了一些其他的特殊补偿措施。

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获得补偿和安置。

四、济宁谢营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济南市383号补偿标准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一条 你市《关于审批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7〕2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济南市383号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济南市383号补偿标准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一条 你市《关于审批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7〕2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2万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

(一)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桥、管、涵等)和青苗等地上物,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及看护用房。

(二)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物及地下附属物(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

(三)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房屋补偿

认定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

违法违章建筑和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赔偿。

(一)有证房产住宅房屋有证部分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超出26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助拆费。

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二)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助拆费。

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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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济南市383号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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