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传来消息,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有望获得新的解决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地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新闻链接
征地拆迁,牵涉到老百姓的生存大计,如何妥善处理其中的矛盾,化解各方利益纠纷,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平稳安定。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让老百姓多了一条解决纠纷的渠道,降低了他们的维权“门槛”,其积极作用毋庸赘言。
不过,此项制度的一个“致命”缺陷,又让人不敢对其寄予太大的希望。这个缺陷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充当了征地补偿争议的“调解员”和“裁判员”,补偿标准合不合适,完全由各级政府说了算。而众所周知的是,各级政府本来就是土地的出让者,在很多时候还是直接征地者,征地补偿标准本来就是他们制定的,补偿争议就是被征地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老百姓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到政府那里去申请裁决,不仅结果可想而知,而且显得有些荒唐。也就是说,各级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们便很难真正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平公正地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纠纷。
当然,在很多时候,政府是将土地出让给企业,然后由企业征地,与被征地人进行利益博弈。然而各地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多征地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许就是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政府部门成了征地企业的坚强“后盾”。企业征地搞建设,可能就是当地政府要搞的“民心工程”、“形象工程”,企业制定的补偿标准,也是经当地政府批准了的。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到政府那里去申请裁决,各级政府同样很难真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和裁决纠纷,更不要说站在弱势的被征地人一方,向着老百姓说话了。
鉴于目前各级政府与征地企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纽带,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不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者、裁决者。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效仿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些改革办法。以前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地卫生部门下属的专门机构承担,由于卫生部门往往与医院一个鼻孔出气,所以很难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从2002年起,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专门的医学会承担,由于医学会是独立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医疗机构,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才在更大程度上得以保证。就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和裁决而言,其争议的焦点通常都是补偿标准合不合理,而对于补偿标准的核算、认定,应该由独立的社会机构(类似仲裁委员会性质)来完成,补偿标准合不合理,应该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说了算,而不是由各级政府说了算,当然也不是由被征地者说了算。也只有独立的社会机构,才可能真正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上,平衡政府或企业与被征地者之间的利益,更有效地化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征地补偿争议不该由政府裁决吗
●征地补偿争议不该由政府裁决的情形
●征地补偿争议不该由政府裁决的原因
●征地补偿款有争议不发放
●政府征地赔偿不合理要怎么做
●征地补偿有争议怎么办
●征地补偿纠纷案由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
●征地赔偿不公平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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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款不合理怎么办,征地补偿争议不该由政府裁决的原因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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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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