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公章,浙江高院判例:拆迁补偿协议未加盖公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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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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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公章,浙江高院判例:拆迁补偿协议未加盖公章的效力

一、浙江高院判例:拆迁补偿协议未加盖公章的效力

虽然补偿安置协议由玉岩镇政府与徐家伟签订且未加盖公章,但玉岩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对于未加盖公章的原因,松阳县政府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予以说明并将签章后的协议向上诉人送达,松阳县政府对玉岩镇政府的相关行为均予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可视为松阳县政府委托玉岩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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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协议公章必须加盖吗?

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应该政府部门的公章。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

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

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

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

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三、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一、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应该政府部门的公章。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

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

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

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

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四、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张先生在资阳市城中村有一套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在2019年2月张先生所居住的地方要进行旧城改造,张先生的房屋进行拆迁范围。

2019年4月经过与拆迁方2个月的协商,张先生与拆迁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拆迁方以需要将张先生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并承诺会将盖好章后协议归还给张先生。

半个月后,协议如期的交还给了张先生,但是张先生愤怒的发现这份协议跟自己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方修改了。

随后张先生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最终结果却不尽人意。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张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被动了手脚,无法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

同时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拆迁方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张先生办理涉案房屋交付拆迁方进行拆除,所以结果对张先生是非常不利的。

在张先生这个案件之前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咨询过我们即明拆迁律师,我的协议签了字之后又被拆迁方收走了,这样合法吗,对我有什么影响吗?其实这正是可能已经掉入了拆迁方的征收陷阱内了,很有可能就会面临拆迁协议被修改的风险。

那么我们被拆迁人应该怎么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一、签字后的拆迁协议决不能让拆迁方取走

在任何情况下被拆迁人手中都应该尽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协议应该是签订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

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

如果拆迁方要将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一个心眼不要轻易妥协。

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行约定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无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在即明拆迁律师维权过的案件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因为拆迁方以签字的协议需要带回盖章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

等到再次拿到协议的时候,发现有些条款和当初协商签字的内容不一样了。

在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的被拆迁人很难举证证明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方擅自改动过,首先是因为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没有意识要提前保留证据,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

2、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

3、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

即明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无法避免的拆迁已经被修改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五、拆迁方以盖章为由拿走协议原件,还给拆迁户时,补偿标准变了?

张先生在资阳市城中村有一套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在2019年2月张先生所居住的地方要进行旧城改造,张先生的房屋进行拆迁范围。

2019年4月经过与拆迁方2个月的协商,张先生与拆迁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拆迁方以需要将张先生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并承诺会将盖好章后协议归还给张先生。

半个月后,协议如期的交还给了张先生,但是张先生愤怒的发现这份协议跟自己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方修改了。

随后张先生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最终结果却不尽人意。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张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被动了手脚,无法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

同时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拆迁方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张先生办理涉案房屋交付拆迁方进行拆除,所以结果对张先生是非常不利的。

在张先生这个案件之前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咨询过我们即明拆迁律师,我的协议签了字之后又被拆迁方收走了,这样合法吗,对我有什么影响吗?其实这正是可能已经掉入了拆迁方的征收陷阱内了,很有可能就会面临拆迁协议被修改的风险。

那么我们被拆迁人应该怎么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一、签字后的拆迁协议决不能让拆迁方取走

在任何情况下被拆迁人手中都应该尽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协议应该是签订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

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

如果拆迁方要将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一个心眼不要轻易妥协。

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行约定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无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在即明拆迁律师维权过的案件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因为拆迁方以签字的协议需要带回盖章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

等到再次拿到协议的时候,发现有些条款和当初协商签字的内容不一样了。

在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的被拆迁人很难举证证明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方擅自改动过,首先是因为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没有意识要提前保留证据,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

2、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

3、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

即明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无法避免的拆迁已经被修改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六、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应该政府部门的公章。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

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

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

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

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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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公章图片

2、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公章有效吗

3、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公章怎么盖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

5、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成立及生效问题

6、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有几个盖章

7、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必须通过的专门程序

9、拆迁安置协议怎么补办

1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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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方以盖章为由拿走协议原件,还给拆迁户时,补偿标准变了?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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