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某、曾某等5人的上诉,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的一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女)、曾某等5人现均系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垭港村张皇楼组村民。吴某、曾某系夫妻关系,其余3人系吴某、曾某二人的子女。
吴某原是张皇楼组人,1981年与白沙村流量组的曾某结婚,户口迁往流量组,先后生育的三个子女也落户在该组。1991年5月,曾某以户主身份与流量组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流量组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时,曾某又以户主身份续签了承包合同。
1999年,吴某的父亲以户主身份与张皇楼组续签了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明确承包人是哪些。
2003年11月,吴某一家将户口迁到吴某父亲家中。
法院另查明,上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开展,防城港市有关部门开始征收城市郊区农村土地。1993年、1996年及2003年,防城港市港口区国土局、防城港市国土局等单位先后与张皇楼组签订征地协议,除留用地外,所有的土地全部征收。除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户外,张皇楼组共收取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1100余万。
张皇楼组收取上述征地款项后,支付给有承包地的本组村民每人3.8万元,有常住户口的村民每人3.3万元。
在这一过程中,吴某一家五口虽多次请求分配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但张皇楼组以吴某系“外嫁女”、曾某系外村人、吴某一家五口户口不在本组为由,只分给吴某1万元。
因此,吴某一家起诉到港口区法院,请求判令张皇楼组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港口区法院审理后,一审裁定驳回吴某一家五口的起诉。
吴某一家不服,上诉至防城港中院。
庭审焦点
“两套户口”何去何来
两次庭审中,吴某一家共提供了19 项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农业承包合同书、征用土地协议书等。证明吴某与曾某于1981年11月结婚,婚后所育三个子女均具有张皇楼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有权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吴某一家认为,张皇楼组拒绝给付上述款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张皇楼组的说法则与吴某一家的截然相反,并提供证据证明。1981年,吴某与曾某结婚后,已将户口从张皇楼组迁往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流量组,婚后生育的三个子女的户口也在流量组。1982年春,张皇楼组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吴某的父亲作为户主,与张皇楼组签订的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仅仅代表其家庭成员共九人,不包括吴某家的五口人。
1993年,原防城县地产公司征用土地时,只付给总金额的44.19%,直至1996年、2003年,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接管后使用该片土地时,才分别补齐所欠的55.81%的款项。2003年11月,吴某一家五口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批准,未经张皇楼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把五人的原户口注销,又迁回张皇楼组,企图分取该组集体征地补偿款。
因此,张皇楼组坚持认为,吴某一家无权染指涉案土地款项。
裁判要旨
“成员资格”≠“分配资格”
两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因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费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因此,“享有分配资格的人”在确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吴某一家认为其系张皇楼组集体组织的成员,但没有提供1993年原防城县地产公司征用土地时,与张皇楼组签订有家庭承包合同或作为张皇楼组的农村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吴某父亲作为户主代表于1991年5月与张皇楼组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并不能证实包括吴某一家五口包括在内。况且,1981年11月,吴某与曾某结婚后,已将户口迁往流量组。1991年5月,曾某作为一家五口的承包方代表,与流量组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又代表一家五口续包了流量组田地。
两审法院另认为,吴某一家所提供的2003年11月13日“常住人口登记卡”,只能证实吴某一家五口的户口是在张皇楼组土地被征用以后才迁入。
因此,两审法院认为,吴某一家五口既未在张皇楼组取得承包地,也没在张皇楼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协议签订时或补偿费分配讨论时成为张皇楼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吴某一家五口对张皇楼组的起诉。
编后余思
警惕此类纠纷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紧靠城市郊区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也日益突出。
这些纠纷,一部分是因为一些妇女出嫁后(即俗称的“外嫁女”),她们为了能够“农转非”或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往往不愿把户口迁出,或嫁出去后,为了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又把户口迁回原籍,纠纷也由此产生。
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问题具有矛盾的特殊性和对象的广泛性,而“外嫁女”的身份复杂,使得该类案件涉及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民自治决议效力、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案件审理难度很大。如果不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容易引起大量群体性纠纷。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也将越来越多。而在这个提倡和谐、强调保护农民利益的社会里,人民法院无疑可以发挥有力的定纷止争作用,引导社会朝着更正常、更健康的方向发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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