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老人去世后,原承包地被征收,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该土地补偿款?2月21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人的女儿要求分割原父母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某村村民李某夫妇有三个女儿,全家共承包了6.4亩土地。后长女、次女先后嫁到外村,小女儿则嫁到本村,各自在当地分得了承包地。于是李某家里的土地一直由夫妻二人耕种。2008年和2010年,夫妻二人先后去世,其所在的村及村民小组同意把该6.4亩承包地交给李某小女儿的儿子雷某耕种。
2012年8月,该村部分土地因公益事业被征收,原李某家的6.4亩承包地中有1.93亩也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为77065.3元。村里把该征收土地的户主登记为雷某,土地补偿费遂被雷某领走。李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父母的,父母去世后就应该归三个女儿平分,遂向外甥雷某提出分割该笔土地补偿款,被雷某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雷某分割该土地补偿款。
法官释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除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两种情形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本案中,李某的女儿先后出嫁并在当地分得了承包地,因此李某于2010年去世后,其承包农户中再无其他人,即承包该6.4亩土地的“户”已经不存在,李某的女儿无权继续承包该土地。而该村的征地行为发生在2012年,那时李某早已去世,土地补偿款显然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李某的女儿当然无权继承。李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该6.4亩承包地及后来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处理,李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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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出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也可以继承父母承包的土地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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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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