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咨询
陈晨律师

陈晨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一、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90-002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出资方投资权益补偿的,应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基础,按投资方实际投资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关键词民事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合同解除

未约定

投资权益补偿金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用途:郜gào云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2002年5月11日,某集团公司作为协议乙方、某村委会作为协议甲方,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约定:双方为配合闵行区关于改造“城中村”有关精神,决定对于甲方所辖区域内的地块进行村镇旧区改造,合作开发建造商品房,经协商一致,达成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甲方负责开发地块的动迁安置,具体事宜另行商议确定;开发地块中使用权属甲方,出让给乙方,动迁安置由甲方负责;属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动迁安置和补偿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被动迁方或其他相关方;开发土地的动迁安置和补偿费采用承包方式,承包费为140万元\u002F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动拆迁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各项相关征地税赋和甲方的收益等。乙方将在甲方所在地注册登记成立项目公司,实施具体旧区改造和建设工程,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通力合作和配合。2002年5月14日,某集团公司向某村委会支付前期投资款500万元。2002年6月14日,某集团公司支出163.2万元为某村委会下属的上海某实业公司购置宝马牌轿车一辆。2002年11月29日,某集团公司向某村委会支付前期投资款600万元。

2003年2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召集规划局、土地管理局、某镇政府、计划委员会、某集团公司、某村委会等单位就“某国际会展商务中心规划、用地、动拆迁”召开前期协调会,并印发会议纪要,确定案涉地块规划建设某国际会展商务中心,对该项目的规划、用地、动拆迁等事项予以协调;项目开发建设涉及的具体事宜,由某镇政府牵头区有关部门与某集团公司签订项目开发意向书,待条件成熟后签订正式开发协议。2003年3月12日,闵行区政府决定在某镇某村内规划建设某国际会展商务中心,项目立项按照区政府审批权限,由某镇政府牵头申报,区计委办妥有关手续。2003年4月16日和2003年9月24日,某集团公司向某镇“改造办”分别支付前期投资款500万元、1000万元。

2006年6月30日,闵行区政府召开关于某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事宜的专题会议,明确该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中央商务区,鉴于D公司在该地块的前期投入,同意西街坊内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由该公司与某镇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开发。D公司服从区政府对该地块规划调整,由某镇处理好该地块中D公司前期投入资金的补偿问题。2006年8月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上述会议精神印发了专题会议纪要。

2006年10月30日,某村委会、某镇政府“改造办”作为甲方、某集团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根据闵行区政府2006年8月7日的办公会议纪要,就案涉地块前期开发投资款项结算及补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2002年5月14日至2003年9月24日,乙方分四次支付某路项目前期开发费用2600万元给某镇政府及某村,其中某镇“改造办”1500万元、某集团公司1100万元,作为项目开发用地“农转非”政府贴费(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乙方应某村委会要求,为方便项目开发工作,由乙方下属地块项目公司D公司代某村垫款购置宝马车一辆,计163.2万元。以上发生直接费用双方确认无误;二、甲方同意就上述投资款本金分期归还。第一期15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归还,余款1263.2万元在地块内项目启动时或本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后一个月内归还;三、根据区政府2006年8月7日会议纪要,同意给乙方下属项目公司D公司相应补偿。此补偿款作为甲方对乙方在漕宝路地块项目前期投资的回报(包括:资金利息、项目前期有关费用、适当的投资权益等),考虑到该地块开发项目所有资金均系乙方支付,故同意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某村委会及某镇“改造办”在协议的甲方落款处盖章,某集团公司在协议乙方落款处盖章。某镇政府作为见证方在协议的见证方落款处盖章。2006年11月2日,某村委会向某集团公司退还投资款1500万元。后某集团公司通过诉讼取回投资款1263.2万元及利息。2006年11月,邻近案涉地块的闵行区某街道某号地块出让,出让价格折合每亩424万元。涉案地块至今未开发,也未挂牌出让。

某集团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约定,由被告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应当向其支付投资权益补偿款9750万元。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由于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非被告违约。某村委会同样失去了土地开发而获益的机会。两被告已支付了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不应再支付投资补偿款。

被告某镇政府辩称:原告主张投资权益补偿的前提是土地开发未能如期进行,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提前终止,并非被告单方面违约。被告已就原告的利息损失作了补偿。提前解除协议是由区政府主导,协议中未约定投资权益补偿的计算方式,因此某镇政府无法计算原告的权益补偿。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2512号民事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集团公司投资补偿款2500万元。宣判后,被告某集团公司、某镇政府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沪01民终28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集团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合法有效,因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某集团公司与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另行签订《协议书》,某村委会与某镇政府同意向某集团公司补偿前期投资回报。本案需要解决当事人未约定出资方投资权益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时,如何合理确定投资权益补偿的金额的问题。

一、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基础

本案中,某村委会出地,某集团公司出资,合作开发土地,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虽然合作开发地块未实际开发,但《合作开发土地协议》解除时存在可以确定的利益——土地增值收益,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角度,某集团公司有权享有该土地增值收益,应以《合作开发土地协议》解除时的土地增值收益为基础确定投资权益补偿的金额。

(一)确定《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签订时的土地成本

根据约定,合作开发地块暂测面积约为380亩,动迁安置和补偿费用由某集团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动迁方或其它相关方,开发地块的动迁安置和补偿费采用承包方式,承包费为140万元\u002F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动拆迁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各项相关征地税赋等。据此,以某集团公司如果取得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投入的成本确定合作开发协议签订时的土地成本,即:140万元\u002F亩×380亩=5.32亿元。

(二)确定《合作开发土地协议》解除时的土地价值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于2006年6月30日召开的专题会议内容确定了合作开发地块的规划变更,某集团公司知晓且无异议,后某集团公司与某村委会、某镇政府于2006年10月签订《协议书》,对合作开发地块前期开发投资款项结算及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实际系当事人合意解除《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由于合作开发地块至今未挂牌出让,无法得出当时及现在的实际土地价值,因此以临近的闵行区某街道某地块于2006年11月出让时的每亩424万元为参考标准,计算解除时的土地价值为:420万元\u002F亩×380亩=15.96亿元。

(三)确定土地增值收益

以协议解除时的土地价值减去协议签订时的土地成本得出土地增值收益,即:15.96亿元-5.32亿元=10.64亿元。

二、投资方按实际投资比例享有土地增值收益

鉴于某集团公司实际投入的前期资金为2763.2万元,占其需要投入的5.32亿元的5.2%,其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亦应以该比例计算,即某集团公司前期投资额占比5.2%的土地增值收益为:10.64亿元×5.2%=5660.48万元。

三、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投资权益补偿的金额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与企业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政府与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解除,双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行签订《协议书》,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同意向某集团公司补偿关于房地产的前期投资回报,包括资金利息、项目前期费用、适当的投资权益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即应积极履行投资权益补偿。考虑到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已向某集团公司返还前期投资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因素,最终在略低于某集团公司按比例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5660.48万元之5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投资权益补偿金额为2500万元。本案的妥善审理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裁判要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对出资方投资权益补偿的计算方式没有约定的,应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基础,按投资方实际投资比例,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权益补偿的金额,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2512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3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896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4日)(民一庭)

二、林某诉被告黄某、被告某公司房

房地产开发一般是指以土地和房屋建设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经营活动。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周期较长的经营性活动。

开发商在组织开发活动中,从获得土地,到发包勘查设计和建筑施工、租售建筑物,涉及到土地房产等系列管理部门和建筑施工等众多行业以及广大的用户和消费者。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就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如合作建房合同等。

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四、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针对于国由土地的相关出让问题,如果有纠纷的话,法院首先会根据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合同来看,是否哪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来进行相关判决。

如果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的话,再进一步查看具体事实情况是什么和是否违反到了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针对于国由土地的相关出让问题,如果有纠纷的话,法院首先会根据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合同来看,是否哪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来进行相关判决。

如果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的话,再进一步查看具体事实情况是什么和是否违反到了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三

房地产开发一般是指以土地和房屋建设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经营活动。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周期较长的经营性活动。

开发商在组织开发活动中,从获得土地,到发包勘查设计和建筑施工、租售建筑物,涉及到土地房产等系列管理部门和建筑施工等众多行业以及广大的用户和消费者。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就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如合作建房合同等。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土地挂牌意味着拆迁

2、征收土地挂牌

3、拆迁挂牌是什么意思

4、政府土地挂牌

5、挂牌取得土地的性质

6、土地挂牌出让后多久拆迁

7、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8、政府土地挂牌到摘牌要多久

9、土地挂牌是不是等于要拆迁了

10、是不是土地挂牌了就会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塔娜律师:拆迁户男女平等,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村里和镇政府制定一子一宅以男性为主的标准户 女性户不给

25年08月31日
镇政府对面房子拆迁,张浦镇政府附近的老小区会拆迁吗

25年08月31日
镇政府拆迁的房子,政府已征收土地但未拆迁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25年08月31日
开城镇拆迁名单公布,城镇开发边界内是要拆迁吗

25年08月31日
镇政府集体土地买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买卖

25年08月31日
拆迁户男子,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村里和镇政府制定一子一宅以男性为主的标准户 女性户不给

25年08月31日
镇政府处理集体土地纠纷,村集体土地最怕三个投诉

25年08月31日
淮北农村拆迁赔偿,集体土地征收中 村委会强拆 镇政府是受益主体的责任认定,淮北拆迁办

25年08月31日
承包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被告代理词,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5年08月31日
村集体土地可给政府,村集体土地流转至镇政府可以吗

25年08月31日
土地纠纷案怎样写,土地纠纷怎么写

25年08月31日
拆迁补偿不合理有说理的吗,太原李广成律师撰写的医疗纠纷案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25年08月31日
武川县房屋拆迁新政策,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5年08月31日
怎样申诉土地纠纷案,土地纠纷怎么举报

25年08月31日
集体土地的民事纠纷案,集体土地使用20年后争议判决案例

25年08月31日
拆迁补偿安置房源能否出卖,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5年08月31日
征地拆迁中的土地补偿问题论文,某项目部、某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5年08月31日
农村房毛坯屋拆迁价格表,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5年08月31日
特殊房屋拆迁纠纷案如何处理,特殊安置房是什么意思

25年08月31日
征地补偿纠纷案的代理词,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25年08月31日
最新新闻
强拆没给补偿怎么维权 拆迁征迁程序维权要点解析

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期限要求与责任认定规则,帮被拆迁人明确维权方向,掌握合理主张补偿的实操方法。

25年08月31日
被强拆没给补偿怎么办?拆迁维权实操要点解析

被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为您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证据留存方法与救济期限,帮您明确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25年08月31日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土地征收难题,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维权空间。本文梳理征迁全流程的应对方法,帮您明确各阶段该做什么,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08月31日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是拆迁中常见的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补偿决定各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规与实务经验,帮您明确维权方向,合理争取征收补偿权益。

25年08月31日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5年08月31日
人口补偿认定存异议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补偿认定是征地拆迁补偿核算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的安置面积与补偿款。本文顺着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的程序节点,拆解每个阶段您该做的事,帮您应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避开征迁里的常见坑。

25年08月31日
征地拆迁新增人口安置 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指南

征地拆迁中新增人口安置补偿常引发争议,本文从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切入,讲解被征收人可采取的维权动作,帮您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遇到违法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25年08月31日
缺少人头费补偿不满意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您在征迁过程中若发现缺少人头费导致补偿不满意,可沿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逐一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的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您明确维权方向,保障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25年08月31日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25年08月31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08月31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