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下文为大家介绍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党,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某江街168-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某区凌空一街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洵,男,1964年10 月6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科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柳某街25 号2-2-2室。
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 –3 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未到庭)。
上诉人杨某党因申请变更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2)大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主审、代理审判员吕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某党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江街168 –3号有私房一间,24 建筑平方米。1999年11月2日该地拆迁,张贴了《拆迁公告》,召开了拆迁大会。上诉人杨某党因在外地打工,于2000 年4月13日回沈阳时发现房屋已被拆迁,遂找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解决拆迁补偿事宜,未果,于同年6月6日向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提起仲裁申请。同月20日,双方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给付上诉人私房补偿费50430元、搬家补助费210 元。同月19日,上诉人杨某党领取了该私房补偿款50430 元。2001年3月1日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在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裁决:被申请人原地安置申请人一类套型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210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00 元按18 个月计算为1800元、被拆除房屋补偿费4320元(180 元*24平方米)。上诉人杨某党不服以要求按二类套型房屋安置为由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东区法院以双方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为由,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裁决书。据此,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于同年8月23日做出《房屋拆迁裁决不受理通知书》。同年11月22日,上诉人杨某党以沈阳市房产局不履行法定仲裁职责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人杨某党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02年3月11日,上诉人杨某党以对《房屋拆迁协议》有重大误解为由,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变更。经原告杨某党申请,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原告杨某党私房使用面积组织了鉴定,结论为:该房为24 毫米墙,使用面积为16.08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杨某党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及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费凭证》,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2000)066号、房屋拆迁不受理通知书(2001)第2030 号,大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 大行初字第18 号、行政判决书(2001)大行初字第89 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沈行终字第112 号,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估证。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因对拆迁政策缺乏了解,按一类房屋套型计算私房补偿费属于误解,经委托鉴定,应按二类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给付原告货币动迁费66960 元及搬家费210元。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党货币动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67170 元(被告已给付原告杨某党人民币50430 元);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党鉴定费1200 元;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党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应给付拆除房屋补
偿费4320 元(180 元*24 平方米)和违建房补偿费。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某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上诉人于2001年3 月9 日接到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定书》,知道撤销《房屋拆迁协议》事由和拆除房屋补偿费为180 元*24平方米等于4320 元,但迟至2002 年3 月11日才向大东区法院主张对2000 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撤销权,故已过除斥期间,本院对上诉人撤销《房屋拆迁协议》和给付拆迁房屋补偿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主张违建房屋的补偿,因举不出法律政策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原由杨某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某 福
审 判 员 黄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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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户主更名问题,变更拆迁协议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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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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